越通社胡志明市——经两天开庭审理后,9月22日,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对涉嫌“针对人民政府的恐怖行为”和“非法制造、储存、买卖炸药”案件的20名被告人做出判决。审判委员会强调,上述被告人的行为特别严重,对社会造成严重威胁,直接侵犯国家安全、侵害人民和社会的合法权益。被告人虽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但由于他们对制度不满,所以故意实现犯罪行为,无视法律法规,造成两人受伤和财产损失严重。
审判委员会依照2015年《刑法》第113条规定以“针对人民政府的恐怖行为”的罪名对此案件头目阮卿判处20年有期徒刑,依照2015年《刑法》第305条规定以“非法制造、储存、买卖炸药”罪名对他判处4年有期徒刑,服刑期满后的5年管制,并附加罚款1000万越盾。
审判委员会以“针对人民政府的恐怖行为”的罪名对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到18年有期徒刑,服刑期满后的2-5年管制。
阮忠直、阮克生日和阮明日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制造、储存、买卖炸药”罪名被判2-2年6个月有期徒刑。
审判委员会要求阮卿、杨伯江、武黄南和杨克明向新平郡第12坊派出所赔偿近3.5亿越盾,为2名受害者赔偿治疗费。
审判委员会强调,这是“越朝”组织使用武装暴力和恐怖主义的方法来推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案件。“越朝”组织头目为吴文黄雄(别称吴雄),是流亡加拿大的反动派,1979年以“企图推翻政府”罪名曾被判处死刑(后来减为无期徒刑)。越境出国后,吴雄成立“越朝”组织,经常地使用社交网拉拢包括阮卿在内的其他人加入该组织,其中包括阮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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