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在2019年世界大米贸易会议上被公认为“世界最佳大米”的越南ST25大米的商标近期在美国和澳大利亚被抢注。这并不是第一次越南优质产品的商标被“盗用”,更是越南企业在商标权的确立和保护方面存在已久的问题。
为了更加深入了解该问题,越通社驻华盛顿记者对总部设在华盛顿的Technology-Innovation-Law律师事务所主任克里斯托弗·贝内特(Christopher Bennett)及其合伙人黎洪福进行采访。
提及美国企业在美国提交ST25大米商标注册申请的基础时,克里斯托弗·贝内特指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基础一般情况取决于组织本身的经营利益。美国1946年颁布商标法《兰纳姆法(Lanham Act)》,目的是准许各组织创立商标,代表着他们想要经营的方式及其想达到的目的。因此,创立商标是让人们知晓他们正在努力达到的目的及其制造产品的方式,也是他们建立自己的声誉和问责制的方式。
为了让越南商标在国外受到保护,克里斯托弗·贝内特认为应把重点放在三大步骤。
首先,越南企业须详细了解经营目标及其有意开展业务的国家情况。
接下来,研究了解其产品商标在该市场会否受到保护或获得投资。具体,要了解该国的相关法律和规定,然后确定现有商标是否是唯一的,同时是否能够满足该国的要求,或者明确是否要改变哪些因素。对于某家公司在市场上已有类似商标,但仍准许越南公司使用那个商标的情况,原因是两者之间没有利益冲突,也没有竞争。
下一步是,根据该国相关法律和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要注意的是,部分国际协定可以准许越南公司有效地覆盖多个市场。
依黎洪福的观点,这并不是新颖的问题,越南企业完全可以按照相关基本原则在美国注册商标。
对于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 批准I&T Enterprises企业提出的ST25商标注册申请的可能性,克里斯托弗·贝内特表示,美国专利商标局与美国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在核查、评价并作出是否发放商标注册证的决定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克里斯托弗·贝内特强调,他本身也了解到ST25大米对越南的重要性,同时还研究有关该问题的资料。有关各方有权在30天时间内提出异议。他认为,各方都有机会,因为那是全球性市场。越南ST25大米扮演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曾于2019年被公认为世界最佳大米。这对越南企业来说是一种优势。
黎洪福认为,美国专利商标局会否批准I&T Enterprises企业的申请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代表越南企业的律师在美国办理商标注册异议程序的经验。美国法律准许不仅越南企业、而且具有相关权利和义务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异议。他愿意向越南企业推荐资深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为越南企业提供切实的帮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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