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召开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28次会议上,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宗教和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就近期访越情况做了报告。尽管报告仍缺乏客观性且比较武断,但并未否认越南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权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宗教和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海纳·比勒费尔特在会上做的报告高度评价越南有关机关在其访越行程中给予的合作并创造便利的条件。他也高度评价越南在促进和保护宗教自由权方面取得的成就。
宗教信仰自由是一个明确的事实
海纳·比勒费尔特先生指出了越南宗教信仰自由问题上的多处实际细节。他表示:“多个不同宗教的代表都承认,宗教自由目前有了更大的空间。宗教生活是一个明显的事实,这体现在多个宗教或派别建了祭祀设施,多个宗教教徒都参与行道等”;“显而易见,近年来,越南在维护和恢复少数民族和宗教传统礼仪上作出了努力”;“承认越南佛教教会内部的多样性等”。
更值得一提的是,2013年11月28日通过的越南新宪法中单设一章规定“人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中的“第24条关于宗教信仰自由问题涵盖所有人,而1992年版宪法的这一内容仅限于越南公民。这也被视为对宗教信仰自由权态度更积极的体现”。
其次,“越南国会“通过宗教信仰法令体现了越南在为各宗教信仰群体创造法理基础方面迈出的步伐”。该报告还指出“几十年来,宗教神职人员培训基地数量剧增”;强调“各宗教可按照自己的章程和法律任命神职人员”;“关于本就少有的神职人员罢免问题,各项决定总体上也由各宗教按照其规定作出”;以及“越南佛教教会代表将更积极地参与监狱佛事,包括向犯人讲授道德和社会知识。天主教牧师也为犯人行道作法”。
越南努力开展国际合作促进宗教信仰自由权
越南宗教十分丰富,有从国外传入的佛家、天主教、福音教等,以及本土孕育的高台教、和好佛教,历史悠久的佛教、伊斯兰教等,在越南也形成了高台、巴哈伊信仰等新兴宗教。越南的宗教信仰活动也十分丰富,每年共举行8000多项民间信仰节日。
基于宗教信仰是人的正当需求的观点,越南国家一贯主张尊重并为所有人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创造便利条件;保障平等、不以宗教信仰为由区别对待。
越南国家明确指出,没有所谓的“良心犯”概念。所有起诉、判决都是因违反法律,而不是因政见不同和宗教原因做出,并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实施。
不仅依照国际标准尊重和保护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权在内的人的所有基本权利,越南政府还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宗教和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历次访越视为越南与依照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决议成立的特别程序机制现有合作的延续。
这是特别报告员了解越南人民宗教信仰自由状况及其活动,以及越南有关部门、地方、政治社会组织、宗教组织等共同探讨和交流该领域经验教训、和困难与挑战的良机。
为特别报告员在特别程序机制框架内考察越南实际情况提供便利并与其进行开放性对话是一项有效做法,体现了越南在促进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权在内的人权方面与国际合作的诚意。(来源:越南之声广播电台-VNA)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宗教和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海纳·比勒费尔特在会上做的报告高度评价越南有关机关在其访越行程中给予的合作并创造便利的条件。他也高度评价越南在促进和保护宗教自由权方面取得的成就。
宗教信仰自由是一个明确的事实
海纳·比勒费尔特先生指出了越南宗教信仰自由问题上的多处实际细节。他表示:“多个不同宗教的代表都承认,宗教自由目前有了更大的空间。宗教生活是一个明显的事实,这体现在多个宗教或派别建了祭祀设施,多个宗教教徒都参与行道等”;“显而易见,近年来,越南在维护和恢复少数民族和宗教传统礼仪上作出了努力”;“承认越南佛教教会内部的多样性等”。
更值得一提的是,2013年11月28日通过的越南新宪法中单设一章规定“人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中的“第24条关于宗教信仰自由问题涵盖所有人,而1992年版宪法的这一内容仅限于越南公民。这也被视为对宗教信仰自由权态度更积极的体现”。
其次,“越南国会“通过宗教信仰法令体现了越南在为各宗教信仰群体创造法理基础方面迈出的步伐”。该报告还指出“几十年来,宗教神职人员培训基地数量剧增”;强调“各宗教可按照自己的章程和法律任命神职人员”;“关于本就少有的神职人员罢免问题,各项决定总体上也由各宗教按照其规定作出”;以及“越南佛教教会代表将更积极地参与监狱佛事,包括向犯人讲授道德和社会知识。天主教牧师也为犯人行道作法”。
越南努力开展国际合作促进宗教信仰自由权
越南宗教十分丰富,有从国外传入的佛家、天主教、福音教等,以及本土孕育的高台教、和好佛教,历史悠久的佛教、伊斯兰教等,在越南也形成了高台、巴哈伊信仰等新兴宗教。越南的宗教信仰活动也十分丰富,每年共举行8000多项民间信仰节日。
基于宗教信仰是人的正当需求的观点,越南国家一贯主张尊重并为所有人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创造便利条件;保障平等、不以宗教信仰为由区别对待。
越南国家明确指出,没有所谓的“良心犯”概念。所有起诉、判决都是因违反法律,而不是因政见不同和宗教原因做出,并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实施。
不仅依照国际标准尊重和保护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权在内的人的所有基本权利,越南政府还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宗教和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历次访越视为越南与依照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决议成立的特别程序机制现有合作的延续。
这是特别报告员了解越南人民宗教信仰自由状况及其活动,以及越南有关部门、地方、政治社会组织、宗教组织等共同探讨和交流该领域经验教训、和困难与挑战的良机。
为特别报告员在特别程序机制框架内考察越南实际情况提供便利并与其进行开放性对话是一项有效做法,体现了越南在促进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权在内的人权方面与国际合作的诚意。(来源:越南之声广播电台-V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