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11月19日,越南国会就《公私投资形式投资法》进行讨论。与会代表认为国会应早日颁发该法,使其符合国际惯例,减少公共投资负担,同时建议该法律草案应补充相关规定,旨在监控公私投资的风险,确保人民的权益,在不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同时提高竞争力,吸引投资者。
与会代表认为,应继续研究、核查并有选择性地确定投资领域,确保公开性和透明度,对各领域的投资额作出具体规定。成立公私项目审核理事会是必要的,但审核报告认为应确保保质高效原则,减少各方的时间和费用,简化行政审批制度,防止形式主义。
审核委员会认为应通过竞争性招标筛选投资者,最大限度地减少议标形式和邀请招标形式。
与会代表就《法院调解对话法》和《司法鉴定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案进行分组讨论。与会代表就颁发《法院调解对话法》的必要性表示赞成,认为设立法院调解对话机制将有助于吸引高质量人力资源。
部分意见认为法院调解对话机制有效解决纠纷,节约社会成本。
国会代表还对《司法鉴定法》修改补充法案提出意见,对《司法鉴定法》的修改及补充的必要性表示赞成,同时明确指出了鉴定工作的缺陷和不足。(完)
越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