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尽管国会代表对《酒类与啤酒危害预防控制法》草案部分规定的意见仍存在分歧,但国会将于6月14日表决通过该法律草案。
6月10日下午,越南国会秘书长阮幸福和国会社会事务委员会副主任裴士利与媒体记者面对面,就引起社会舆关注的该问题进行了解释澄清。
阮幸福表示,虽然国会代表尚未就酒驾规定法制化达成共识,但《陆路交通法》等现行法律规定中已对酒后驾车酒精含量标准作出规定,因此可以根据该规定进行处置。
阮幸福解释说,国会代表表决时不赞同禁绝酒后驾车,提议保持现行规定的方案。国会希望将酒驾规定列入《酒类与啤酒危害预防控制法》但国会代表认为保持《陆路交通法》中的相关规定较为合理。
阮幸福认为,在关于本次会议的决议中,国会将要求政府研究加大对酒驾行为处罚力度。例如可以规定延长驾驶证吊销时间或者终身吊销驾驶证,采取更强有力的法律制裁措施,以确保法律具有强大的威胁力和约束力。根据《刑事法》,酒后驾驶致人死亡最高可判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裴士利透露,国会社会问题委员会同《酒类与啤酒危害预防控制法》草案的草拟机关吸收国会代表的意见建议,采取更强有力措施提高防止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行为工作质效。政府正研究对《陆路交通法》、《内河交通法》进行调整以及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裴士利说,在未能采取任何方案的情况下就不对酒驾规定法制化,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酒类与啤酒危害预防控制的措施。现行的《陆路交通法》、《内河交通法》、《铁路法》已经生效执行。
裴士利还透露,政府原来的草案中提出提高酒类与啤酒消费税的路线图,但国会财政预算委员会向社会事务委员会发送文件认为《税务法》中已就该问题作出规定,因此提议将其从《酒类与啤酒危害预防控制法》草案中撤回。针对这些意见,政府总理要求依然将该规定纳入《酒类与啤酒危害预防控制法》草案中,旨在彰显国家执行调整销售税的高度决定,因此该规定已被列入草案中。
裴士利说,在国会的决议中将提出若干规定鼓励采取禁止酒驾行为的措施,同时提议政府提高对酒后驾车酒精含量超标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水平等。
此前,2019年6月3日,越南第十四届国会第七次会议征集国会代表有关《酒类危害防控法》(草案)的意见。
有关酒驾的规定,选择方案一(禁止酒驾)的国会代表占44.21%,选择方案二(禁止醉驾)的国会代表占49.59%。
关于限制酒品销售时间规定,选择方案一(禁止从22时至8时为顾客提供当场饮用酒类)的国会代表占46.28%, 选择方案二(不对其进行限制)的国会代表占44.21%。(越通社——VNA)
有关酒驾的规定,选择方案一(禁止酒驾)的国会代表占44.21%,选择方案二(禁止醉驾)的国会代表占49.59%。
关于限制酒品销售时间规定,选择方案一(禁止从22时至8时为顾客提供当场饮用酒类)的国会代表占46.28%, 选择方案二(不对其进行限制)的国会代表占44.21%。(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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