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第十三届国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4月14日至24日在河内召开。越南国会主席阮生雄主持会议。
越南国家副主席阮氏缘女士、越南国会民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越南国会各专门委员会、国会办公厅以及中央有关部委、机关及组织等代表一同出席。
一、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就《国会组织法》(修正案)、 《投资法》(修正案)、《企业法》(修正案)、《企业国有资产投资及管理法》、《民事案件执行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居民身份证法》、《户籍法》、《社会保险法》(修正案)、《职业培训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 》、《人民公安法》(修正案)、《越南人民军军官法 若干 条款修改补充 法》、《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等12项法律草案提出意见。国会常务委员会建议起草机关、审查机关与有关机关研究与接受常务委员会的意见,以便完善呈文、报告和各项法律草案,在递交国会审议之前提发给国会代表。
二、国会常务委员会就2015年法律、法令制定计划,调整第十三届国会和2014年法律、法令制定计划,2015年国会和国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活动计划草案等提出意见。
三、国会常务委员会就2012年国家预算决算提出意见,同时建议政府、国会财政和预算委员会、国家审计署和各有关机关接受意见,并完善各项报告,以便在第十三届国会第七次会议上递交国会审议。
四、国会常务委员会就《对由国会、人民议会推选或批准的领导人投信任票的决议》草案提出意见。
五、国会常务委员会就国会关于革新中小学教育课程和教科书决议和2015年后中小学教育课程和教科书革新提案草案提出意见。
六、在本次会议上,国会常务委员会 就政府关于加入《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及《关于航空器特定问题议定书》呈文;关于国会各机关、国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国会代表团、国会代表、人民议会、各级人民议会代表接待公民的决议草案;接受、处理 投诉书和诉讼书,监督解决投诉与诉讼案件的工作;颁布《赌场经营》议定 草案等提出意见。(越通社-VNA)
越南国家副主席阮氏缘女士、越南国会民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越南国会各专门委员会、国会办公厅以及中央有关部委、机关及组织等代表一同出席。
一、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就《国会组织法》(修正案)、 《投资法》(修正案)、《企业法》(修正案)、《企业国有资产投资及管理法》、《民事案件执行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居民身份证法》、《户籍法》、《社会保险法》(修正案)、《职业培训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 》、《人民公安法》(修正案)、《越南人民军军官法 若干 条款修改补充 法》、《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等12项法律草案提出意见。国会常务委员会建议起草机关、审查机关与有关机关研究与接受常务委员会的意见,以便完善呈文、报告和各项法律草案,在递交国会审议之前提发给国会代表。
二、国会常务委员会就2015年法律、法令制定计划,调整第十三届国会和2014年法律、法令制定计划,2015年国会和国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活动计划草案等提出意见。
三、国会常务委员会就2012年国家预算决算提出意见,同时建议政府、国会财政和预算委员会、国家审计署和各有关机关接受意见,并完善各项报告,以便在第十三届国会第七次会议上递交国会审议。
四、国会常务委员会就《对由国会、人民议会推选或批准的领导人投信任票的决议》草案提出意见。
五、国会常务委员会就国会关于革新中小学教育课程和教科书决议和2015年后中小学教育课程和教科书革新提案草案提出意见。
六、在本次会议上,国会常务委员会 就政府关于加入《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及《关于航空器特定问题议定书》呈文;关于国会各机关、国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国会代表团、国会代表、人民议会、各级人民议会代表接待公民的决议草案;接受、处理 投诉书和诉讼书,监督解决投诉与诉讼案件的工作;颁布《赌场经营》议定 草案等提出意见。(越通社-V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