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之声广播电台新闻网今日发表文章指出,同联合国特别报告员对话是越南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机制(UPR)合作框架内的一项重要内容。越南政府及有关部门与报告员就保障宗教和信仰自由权的法律、政策及实际情况进行坦诚交换意见,其体现了越南政府在促进人权领域的诚意、合作与开放态度。
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由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于2007年建立,旨在全面、客观评估联合国所有成员国关于人权义务和承诺的实施情况。
2010年以来,越南为联合国六项“特殊手续”在越实施创造便利条件,体现了越南践行竞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国时的各项国际承诺和越南所接受的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建议的认真态度。
越南的宗教和信仰自由得到改善
联合国宗教信仰自由特别专员比勒费尔德(Heiner Bielefeldt)先生于7月21日至31日访越期间与越南中央到地方的有关部门和机关代表进行座谈,参观一些宗教设施,会见一些组织和个人,旨在了解越南宗教和信仰生活的实际情况。
比勒费尔德先生在访问后发表新闻公报强调,实际表明,越南宗教自由的实施条件已经得到改善,宗教界代表也承认与过去相比他们有较多的空间从事宗教活动。
越南已经批准几乎所有国际人权公约,其中包括《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中的第18条涉及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
比勒费尔德先生表示,越南2013年版宪法的第二章阐述的是人权及公民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第24条阐述的是公民的宗教和信仰自由权。据此,所有人都享有宗教和信仰自由权,信仰或不信仰任何宗教权。各个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护宗教和信仰自由权。没有任何人可以侵犯宗教和信仰自由权,或利用信仰和宗教从事违反法律的活动。
人权领域的其他进步
越南不仅取得了联合国特别报告员访越期间所见证的宗教信仰自由成就,而且还在人权领域取得了很多进步。这体现在越南已经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通过了《残疾人法》,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国际劳工组织《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公约,批准国际劳工组织《海事劳工公约》(第186号公约)。
实际上,越南一向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如言论自由权、新闻自由权、信息自由权;宗教和信仰自由权;监狱服刑人员、被暂时拘留接受调查者的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旨在提高人的生活质量。在国际层面,越南积极参与成立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AICHR)和东盟保护和促进妇女儿童权利委员会与起草东盟人权声明;积极参加“湄公河次区域反对人口贩运部长级协调倡议”(COMMIT);与联合国机构紧密配合,与各国签署双边合作协定和协议;同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挪威、瑞士等一些国家和伙伴设立双边定期人权对话机制等。
实际表明,越南积极主动参加各项国际活动并作出贡献,尤其是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这在越南以高票当选2014至2016年任期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国上得到体现。
对话促进人权
联合国宗教信仰自由特别专员自2010年以来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机制(UPR)框架内对越南进行的所有工作访问中,都与越南有关机关代表就保障宗教和信仰自由权乃至人权的法律、政策及实际情况交换意见。
越南中央和地方各有关部门和机关一向突出阐述越南在保障人权方面制定的政策、做出的努力、取得的成就、遇到的困难和挑战以及日益良好保障人权的工作方向。
为联合国宗教信仰自由特别专员在普遍定期审议(UPR)框架内了解越南的实际情况创造便利条件并与其坦诚对话,是越南与国际社会在促进人权方面的有效做法,体现了越南的诚意和切实合作的态度。(越通社-VNA)
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由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于2007年建立,旨在全面、客观评估联合国所有成员国关于人权义务和承诺的实施情况。
2010年以来,越南为联合国六项“特殊手续”在越实施创造便利条件,体现了越南践行竞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国时的各项国际承诺和越南所接受的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建议的认真态度。
越南的宗教和信仰自由得到改善
联合国宗教信仰自由特别专员比勒费尔德(Heiner Bielefeldt)先生于7月21日至31日访越期间与越南中央到地方的有关部门和机关代表进行座谈,参观一些宗教设施,会见一些组织和个人,旨在了解越南宗教和信仰生活的实际情况。
比勒费尔德先生在访问后发表新闻公报强调,实际表明,越南宗教自由的实施条件已经得到改善,宗教界代表也承认与过去相比他们有较多的空间从事宗教活动。
越南已经批准几乎所有国际人权公约,其中包括《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中的第18条涉及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
比勒费尔德先生表示,越南2013年版宪法的第二章阐述的是人权及公民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第24条阐述的是公民的宗教和信仰自由权。据此,所有人都享有宗教和信仰自由权,信仰或不信仰任何宗教权。各个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护宗教和信仰自由权。没有任何人可以侵犯宗教和信仰自由权,或利用信仰和宗教从事违反法律的活动。
人权领域的其他进步
越南不仅取得了联合国特别报告员访越期间所见证的宗教信仰自由成就,而且还在人权领域取得了很多进步。这体现在越南已经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通过了《残疾人法》,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国际劳工组织《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公约,批准国际劳工组织《海事劳工公约》(第186号公约)。
实际上,越南一向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如言论自由权、新闻自由权、信息自由权;宗教和信仰自由权;监狱服刑人员、被暂时拘留接受调查者的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旨在提高人的生活质量。在国际层面,越南积极参与成立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AICHR)和东盟保护和促进妇女儿童权利委员会与起草东盟人权声明;积极参加“湄公河次区域反对人口贩运部长级协调倡议”(COMMIT);与联合国机构紧密配合,与各国签署双边合作协定和协议;同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挪威、瑞士等一些国家和伙伴设立双边定期人权对话机制等。
实际表明,越南积极主动参加各项国际活动并作出贡献,尤其是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这在越南以高票当选2014至2016年任期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国上得到体现。
对话促进人权
联合国宗教信仰自由特别专员自2010年以来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机制(UPR)框架内对越南进行的所有工作访问中,都与越南有关机关代表就保障宗教和信仰自由权乃至人权的法律、政策及实际情况交换意见。
越南中央和地方各有关部门和机关一向突出阐述越南在保障人权方面制定的政策、做出的努力、取得的成就、遇到的困难和挑战以及日益良好保障人权的工作方向。
为联合国宗教信仰自由特别专员在普遍定期审议(UPR)框架内了解越南的实际情况创造便利条件并与其坦诚对话,是越南与国际社会在促进人权方面的有效做法,体现了越南的诚意和切实合作的态度。(越通社-V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