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在越南国家机构中,国会是人民最高代表机构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国会行使立宪、立法职权,决定国家重大事务,对国家机构的活动履行最高监督职责。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国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在越南,一切权利都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体。国会由人民选举产生,是行使人民权利的最高国家机关。国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还体现在国会的职责。
根据《宪法》规定,国会是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和修改法律的权利机关。
通过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国会规定了有关国家形式、性质的最基本问题;承认、尊重、保护和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有关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环境、国防和国家组织机构的基本内容。
通过履行立法和修改法律职责,国会调整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同时,国会拥有决定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利,包括重大主张政策、国计民生、对内对外政策、经济社会、国防安全等等。
国会对国家所有活动进行最高监督。只有国会才能颁布宪法、法律,也没有任何国会以上的机关可以审议、评估这些法律文件。由国会设立的机构和由国会推选并批准的任职者必须认真履行国会工作汇报制度并接受国会的监督。
人民最高代表机构
国会是人民最高代表机构,其体现在国会成立的方式。国会是全国选民本着平等、直接和无记名投票的原则选出的机关。国会代表着全国人民的意志与愿望,获人民信任,受人民的委托行使领导国家的权力,代表人民决定国家一切重大事务,对人民负责。
对于组织结构问题,国会代表是构成国会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因素。国会代表是国家和社会各界的优秀公民,是来自各民族、各行业、各阶层的优秀代表。国会是民族大团结的形象,象征着越南民族的智慧。
国会的职责与任务规定在立宪、立法、行使最高监督和决定国家重大事务等领域上,致力于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总的来说,75年发展历程是国会为国家和民族利益尽心尽力,发出人民声音,按照人民的意志与愿望行动的75年。
国会的职责、任务与权限
根据越南《宪法》和《国会组织法》,国会有三大职责任务,即立宪、立法;决定国家重大事务和对国家活动进行最高监督。根据2013年《宪法》第70条规定,国会行使下列任务和权限:
1.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和修改法律;
2.对遵守宪法、法律和国会决议情况实施最高监督权;审议国家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选举委员会、国家审计署和由国会设立的其他机构的工作报告;
3. 制定国家社会经济和发展计划;
4.制定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决定国家财政预算和国家财政预算分配;规定、修改或者撤销某些税种;
5. 制定国家民族政策、宗教政策;
6. 决定国会、国家主席、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地方政府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7.选举、免任或者罢免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国会主席、国会副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国家主席关于设立国防与安全委员会、国家选举委员会的建议;批准政府总理对政府副总理、部长和其他人员的补任、免任或革职建议;
8. 对由国会推选或批准的任职者进行信任投票;
9.决定政府的部或部级单位的设立或撤销;决定省、中央直辖市的行政区划的成立、合、分和调整;决定特别行政区──经济区的设置或撤销;
10.废止国家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违反宪法、法律和国会决议的文件;
11.决定特赦;
12.制定人民武装部队和外交人民的衔级制度和国家其他人员的衔级制度;决定国家的勋章、徽章和荣誉称号;
13.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决定国家的紧急状态和其它保障国防和安全的特别措施;
14.决定对外基本政策;批准或者废止根据国家主席的提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15.决定开展征集民意活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