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7月3日发布公报称,工贸部党组干事会委员、工贸部副部长胡氏金钗因违规情节严重,须考虑给予纪律处分。
该公报表示,担任电光灯泡公司/电光灯泡有限公司的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期间,胡氏金钗在进行企业股份制改革中违反规定,未向工贸部报告相关问题,同时也未按照规定处置获免银行贷款利息所得的款项。
胡氏金钗在胡志明市尊诞12号区土地管理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未按照规定处置该土地300亿越盾(约合136万美元)的使用权转让费用。
此外,胡氏金钗超出申购公司股数上限,未按规定进行股份转让,较长时间内多次未如实申报财产和收入等。
中央检查委员会认为,胡氏金钗上述违规行为十分严重,须考虑给予纪律处分。
另外,中央检查委员会还决定对同奈省委副书记、国会代表团团长潘氏美青给予警告处分;要求庆和省党组干事会和该省前省委副书记、党组干事会书记、人民委员会主席阮战胜对自己的违规行为认真检讨,总结经验教训。(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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