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审议给予违纪部分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

自11月14日至16日,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第33次会议在河内召开。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检查委员会主任陈锦秀主持会议。
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审议给予违纪部分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 ảnh 1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第33次会议在河内召开。图自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自11月14日至16日,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第33次会议在河内召开。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检查委员会主任陈锦秀主持会议。

在本次会议上,中央检查委员会已审议广南省人民委员会党组干事会;芹苴市民事案件执行局党支部、支部书记、局长等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检查结果。

广南省人民委员会党组干事会已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工作制度,失职失责,领导不到位,让省人民委员会、许多组织和个人在开展新冠肺炎疫情和接受旅外公民回国:管理和使用涉及国际进步股份公司(AIC)的投资项目土地管理和使用等工作中违犯党的规定和国家的法律,喜多干部和党员遭刑事处理。

根据违纪内容、性质、成都、造成后果和其原因,根据党的规定,中央检查委员会决定:

给予广南省外事局、原文化体育旅游厅党委副书记、原厅长黎玉祥;卫生厅党委常委、副厅长阮文文开除党籍处分。

给予省财政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申德丑给予撤销财政厅党委委员(2015-2020、2020-2025任期)资格;给予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阮文寿撤销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党委委员(2015-2020、2020-2025年任期)资格。

给予省人民委员会党组干事会(2016-2021年任期)、财政厅党委(2015-2020年任期)、计划与投资厅党委(2015-2020年任期)、建设厅党委(2015-2020、2020-2025年任期)、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党委(2015-2020、2020-2025年任期)和丁文秋(原省委副书记、省人民委员会党组干事会书记、人民委员会主席)、阮红光(省委常委、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黄庆全(原省委常委、省人民委员会党组干事会副书记、省人民委员会主席)、阮富(建设厅党委书记、厅长)、陈青河(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党委书记、厅长)等同志警告处分。

给予省人民委员会党组干事会(2021-2026任期)、省人民议会党组(2016-2021年任期)和黎智青(省委副书记,省人民委员会党组干事会书记、人民委员会主席)、梅文梅(省委委员、卫生厅党委书记、厅长)、阮青红(省委委员、文化体育旅游厅党组干事会书记、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和陈伯秀(建设厅党委副书记、厅长)谴责处分。

中央检查委员会建议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审议给予广南省委常委(2021-2022、2020-2025年任期)和潘越强(越共中央委员、省委书记、省人民议会党组书记、省人民议会主席)、陈文新(省委常委、省人民议会副主席)、陈廷松(原省委委员、人民委员会党组干事会委员、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党纪处分。

检查委员会建议广南省委常委会指导,审议给予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纪律处分并向中央检查委员会汇报结果。

对于芹苴市民事案件执行局党支部、支部书记、局长的违纪行为的检查结果,中央监察委员会认为芹苴市民事案件执行局党支部已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工作制度,失职失责,履职尽职不到位,让该剧、许多组织和个人在多年内执行民事案件、配合编制服刑人员减刑和特赦申请档案、执行案件费用、采购和维修财产、干部工作等工作中违反党的规定和国家的法律,许多干部和执行人员遭刑事处理。他们违法违规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引起舆论不满,对党组织、民事案件执行部门的威信产生不良影响。

根据违纪内容、性质、成都、造成后果和其原因,根据党的规定,中央检查委员会决定:

给予芹苴市民事案件执行局党支部书记、局长撤销党内一切职务处分。

给予 芹苴市民事案件执行局党支部(2015-2022020-2025年任期)和范国越(原芹苴市民事案件执行局党支部书记、局长)警告处分。

给予阮有雄(芹苴市民事案件执行局党支部副书记、副局长)、阮维国(原副局长)、阮德边(芹苴市民事案件执行局原组织干部处党支部副书记、处长)、阮元洪(芹苴市民事案件执行局原组织干部处党支部副书记、处长)谴责处分。

中央检查委员会建议司法部党组干事会加强对民事案件执行局履职和履行任务的领导、指导、检查和检查工作;同该部党委常委配合,指导对有关党组织和当权检讨、提取经验教训工作并向中央检查委员会汇报。

本次会议还审议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党组干事会和成员,民族委员会党组干事会和成员,隆安省委常委会和省委常委等党组织和党员监督结果。(完)
越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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