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共中央政治局出台干部工作权力控制和消极腐败现象预防打击新规

越共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张氏梅代表中央政治局签署并颁布了关于干部工作权力控制和腐败消极现象预防打击的第114号规定。
越共中央政治局出台干部工作权力控制和消极腐败现象预防打击新规 ảnh 12023年5月15日上午,越共十三届中央委员会任期中期会议在河内开幕全景。图自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越共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张氏梅代表中央政治局签署并颁布了关于干部工作权力控制和腐败消极现象预防打击的第114号规定。

该规定自签署之日(2023年7月11日)起施行,代替中央政治局于2019年9月23日关于干部工作权力控制和买官卖官现象打击的第205号规定。

该规定共五章十六条;规定了干部工作中的腐败和消极行为、干部工作权力控制和腐败消极现象预防打击的责任、 违规行为处理等内容。

对于规定调整范围,第114号规定明确干部工作中的腐败和消极行为、干部工作权力控制和腐败消极现象预防打击的责任和违规行为处理。

涉及主体是有关干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

第114号规定明确了利用、滥用职权的行为,包括:利用自己和亲属的威信和影响力建议、影响、施压他人根据自身意图进行决定、指导、建议、提议、评论、表决、信任投票、推荐投票、选举投票等;让有亲属关系或者熟悉关系的人利用职务、权力、名誉来影响、操纵、干预干部工作;在干部工作中加入个人意图,意在在干部工作过程中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利益等。

该规定明确直接或间接撮合、行贿和收受贿赂,以帮助他人获得职位和利益;给予礼物、金钱、房地产或其他物质和非物质利益等买官卖官行为。

该规定同时明确干部工作权力控制和腐败消极现象预防打击的责任以及各级部委对干部、党员、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完)
越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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