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中良高速公路违法违规案:法院驳回丁玉系等被告的上诉

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5月21日驳回了在安庆集团股份公司、九龙总公司和相关单位发生的涉及胡志明市-中梁高速公路收费招标中“违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损失浪费”案件中各被告提出的上诉。
胡志明市-中良高速公路违法违规案:法院驳回丁玉系等被告的上诉 ảnh 1出庭受审的各名被告。图自越通社

越通社胡志明市——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5月21日驳回了在安庆集团股份公司、九龙总公司和相关单位发生的涉及胡志明市-中梁高速公路收费招标中“违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损失浪费”案件中各被告提出的上诉。

此前,丁玉系(原国防部泰山总公司副总经理、泰山投资发展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范文灭(原德平集团股份公司执行经理、安庆生产贸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经理)、武氏欢(原安庆生产贸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海城安庆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和范晋黄(安庆公司会计部副主任)等4名被告提出了上诉。其中,丁玉系建议将其罪名从“诈骗侵夺他人财产罪”转为“逃税罪”,其他三名被告建议减轻刑罚。

审判委员会认定,各被告的上诉没有法律依据,更没有新的情节,因此驳回了各被告的上诉。

根据一审判决,丁玉系被判处终身监禁;范文灭被判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24年;武氏欢被判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4年;范晋黄被判有期徒刑6年。

胡志明市-中良高速公路违法违规案:法院驳回丁玉系等被告的上诉 ảnh 2被告丁玉系。图自越通社

12月22日,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对与胡志明市-中良高速公路招标和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交通运输部下属九龙总公司,安庆集团股份公司和有关单位的“违反会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违反公共资产管理利用规定造成资产流失和浪费”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原交通运输部长丁罗升和丁玉系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无期徒刑。

胡志明市-中良高速公路使用国家财政预算。因此,车辆通行费收益权出售获取的资金是属于国家的。政府总理责成交通运输部牵头制定车辆通行费收益权出售提案,并实施车辆通行费收益权转让,以偿还项目投资的国家财政资金。在提案开展过程中,时任交通运输部部长的丁罗升负责履行政府总理责成的工作任务,对胡志明市-中良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益权出售中起着决定性作用。

在胡志明市-中梁高速公路收费招标中,丁罗升对九龙总公司总经理杨俊明提出“异常”的指示要求,出于个人目的,推荐丁玉系的公司,即安庆公司和庆安公司参加招标,虽然这些公司没有满足招标条件但仍然顺利中标,进而非法侵吞胡志明市-中梁高速公路过路费。成功中标后,丁玉系继续采取非法手段侵占公共财产,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达7250亿越盾。 

丁玉系承认自己有违法犯罪行为。审判委员会以“故意欺诈非法占有财产”和 “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牟利”为由对被告人丁玉系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3年,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同时责令丁玉系赔偿其所侵占的7250亿越盾和34.51亿越盾。(完)

越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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