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上述诉状并进行评议后,检察院代表建议审判委员会撤回五名被告人的上诉。
据此,检察院建议撤回被告人潘文英武以冤枉为由所提出的上诉,并维持原判。
检察院同时建议撤回被告人阮友柏、潘友俊关于申请减刑的上诉,并维持原判。
检察院也建议撤回被告人裴文成关于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上诉以及被告人陈越新关于申请减刑的上诉,并维持一审原判。
此前,根据一审判决,河内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罪”为由对被告潘文英武(1975年出生,79号北南建设股份公司董事长、79号北南Nova公司原董事长、公安部第五总局原副局长、前公安上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对潘友俊(1955年出生,公安部第五总局原副局长)、阮友柏(1963年出生,公安部第五总局B61号局原副局长)判处有期徒刑5年,同时以“因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罪”为由对裴文成(1959年出生,公安部原副部长)和陈越新(1955年出生,公安部原副部长)”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0个月和36个月。(越通社—VNA)
据此,检察院建议撤回被告人潘文英武以冤枉为由所提出的上诉,并维持原判。
检察院同时建议撤回被告人阮友柏、潘友俊关于申请减刑的上诉,并维持原判。
检察院也建议撤回被告人裴文成关于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上诉以及被告人陈越新关于申请减刑的上诉,并维持一审原判。
此前,根据一审判决,河内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罪”为由对被告潘文英武(1975年出生,79号北南建设股份公司董事长、79号北南Nova公司原董事长、公安部第五总局原副局长、前公安上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对潘友俊(1955年出生,公安部第五总局原副局长)、阮友柏(1963年出生,公安部第五总局B61号局原副局长)判处有期徒刑5年,同时以“因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罪”为由对裴文成(1959年出生,公安部原副部长)和陈越新(1955年出生,公安部原副部长)”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0个月和36个月。(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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