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据《越南之声》,《新闻法修正案》于今年4月5日获得越南十三届国会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17年1月1日生效。本法修正案在公民和获准成立新闻机构对象的新闻自由权和在媒体上的言论自由权等方面的规定中有9项新内容,特别是关于合办媒体活动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新规定。这些新内容和新规定是必要的,有助于为新闻媒体朝着满足国家发展实际需求的方向发展创建法律框架。
《新闻法修正案》的新内容之一是允许新闻机构扩大合办活动范围。本法也加大对公民的新闻自由权和在媒体上的言论自由权的保护,其中,以尊重和保障2013年版宪法规定的有关人权的进步思想为方针。
合办活动而不是媒体私有化
实际表明,媒体活动的合办以不同形式进行并创造出了一些产品,如:综合信息网,附刊、广播电视合办节目等。目前,全国共有1610个综合信息网,其中媒体机关办的仅有251个,其余是合法主管机关报社的下属网页。
综合信息网一窝蜂式地发展也引发信息竞争,内容有错误或不按宗旨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附刊和广播电视合办节目由于发布未经核实、耸人听闻的信息而质量得不到保障。
在此情况下,《新闻法修正案》直面问题并进行了调整,以使媒体活动更具实质性。具体是,本法修正案明文规定,媒体机关可与其它媒体机关、符合合办领域规定的相关法人和个人合办媒体活动。允许合办领域适用于各个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频道和报纸、网站,具体是:科技、经济、文化、体育、娱乐、广告、社会安全等领域。这样,《新闻法修正案》在推出允许扩大合办活动范围但仍保障媒体非私有化的法律时已显得更为开放。
扩大合办范围是必要的,为各种媒体类型营造公平和开放的环境并为其发展创造条件。同时能调动各种社会资源促进媒体发展。当这些合办活动得到健康、有效开展时,公众无疑是受益者,因为他们能接触更多优质的媒体产品。
放宽新闻自由权提高新闻工作者的公民责任感
《新闻法修正案》也详细规定各机关、组织和相关责任者向媒体提供信息的责任。为了保护信息来源和记者采访权,本法规定,媒体机关和新闻工作者只有在职能机关以书面形式要求的情况下才须提供信息提供者的姓名,同时职能机关有责任保证被曝光的信息提供者的安全。
新闻工作者在从事活动时受法律保护,可在各机关、组织从事新闻活动。各机关、组织有责任向新闻工作者提供不属于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及其它法律规定应保密的资料、材料。各机关、组织和相关责任者有权利和义务向媒体提供信息。无故拒绝向媒体提供信息的将予以行政处罚。
本法修正案也禁止威胁记者、新闻工作者的生命安全和损害其名誉、人格的行为;禁止破坏和没收依法从事新闻活动的记者和新闻工作者的作业工具、资料,阻挠其活动。此外,为了提高新闻工作者的作用及其公民责任感,《新闻法修正案》将有关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一些硬性规定做了补充并纳入法律。本法也具体规定新闻活动中一些被禁止的行为。
明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本法修正案真正落到实处后将具体落实2013年版宪法,有助于保障从事媒体活动的主体的言论自由权、新闻自由权,形成确保所有组织和个人都能享受上述权利的国家机制。允许合办媒体活动体现了越南党和国家对媒体领域及时、正确的革新,为越南革命新闻事业不断发展创建重要法律框架,使之能为国家建设和保卫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越通社—V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