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越南卫生部8月4日向各部委、部级机构、政府下属机构和中央直辖市(省)人民委员会下发了关于缩短接种全剂量疫苗的入境人员隔离期的第6288号通知。
据此,卫生部要求对完全符合以下条件的入境人员(进入工作不到 14 天的情况和根据国家 COVID-19 防控指导委员会和卫生部其他规定入境隔离的情况除外)实施 07 天的集中医学隔离,并在接下来的 07 天 内继续接收医学观察。
在出发前 72 小时内对 SARS-CoV-2(通过 RT-PCR/RT-LAMP 方法)的检测结果为阴性,并持有经检测国主管部门的证明。
已接种全剂量 COVID-19 疫苗(最后一剂疫苗在入境前至少 14 天且不超过 12 个月)并持有疫苗接种证书。
或曾经感染过 SARS-CoV-2(入境时不超过 6 个月的单份样本 RT-PCR 法检测出 SAR-COV-2 阳性证明)并有康复证明或确认疾病康复的同等文件,由治疗国主管当局签发。
自入境之日起第1天、第7天检测SARS-CoV-2 (第一天可以使用快速抗原检测或 RT- PCR 方法;第 7 天需要使用单样本 RT-PCR 方法)。如果结果为阳性,则按规定处理。
对于完成集中医学隔离继续医学监督监测的入境人员的交接、转运、接待工作按完成集中医学隔离人员到居住地继续实施医学监督和监测的移交和接收工作应符合国家指导委员会 2021 年 1 月 19 日第 425/CV-BCD 号公函的规定进行。
在从集中隔离的地方转移到居家的过程中,完成集中隔离的人必须实施5K的规定,尤其是戴口罩保持距离等,时刻开启并使用 Bluezone 应用。
在医疗观察期间,完成集中隔离人员从入境时起 14 天内继续使用 Bluezone 应用,始终实施5K规定,尤其是戴口罩、不聚众、不去人多的地方。
卫生部要求外交部引导检查和承认疫苗接种证书、COVID-19 康复证书或其他同等文件等。
同时,建议各省人民委员会和各部委行业严格实施对完成集中隔离人员的交接、转运、接待、医疗隔离监督管理等工作,避免交叉感染和向社区传播疾病。(完)
据此,卫生部要求对完全符合以下条件的入境人员(进入工作不到 14 天的情况和根据国家 COVID-19 防控指导委员会和卫生部其他规定入境隔离的情况除外)实施 07 天的集中医学隔离,并在接下来的 07 天 内继续接收医学观察。
在出发前 72 小时内对 SARS-CoV-2(通过 RT-PCR/RT-LAMP 方法)的检测结果为阴性,并持有经检测国主管部门的证明。
已接种全剂量 COVID-19 疫苗(最后一剂疫苗在入境前至少 14 天且不超过 12 个月)并持有疫苗接种证书。
或曾经感染过 SARS-CoV-2(入境时不超过 6 个月的单份样本 RT-PCR 法检测出 SAR-COV-2 阳性证明)并有康复证明或确认疾病康复的同等文件,由治疗国主管当局签发。
自入境之日起第1天、第7天检测SARS-CoV-2 (第一天可以使用快速抗原检测或 RT- PCR 方法;第 7 天需要使用单样本 RT-PCR 方法)。如果结果为阳性,则按规定处理。
对于完成集中医学隔离继续医学监督监测的入境人员的交接、转运、接待工作按完成集中医学隔离人员到居住地继续实施医学监督和监测的移交和接收工作应符合国家指导委员会 2021 年 1 月 19 日第 425/CV-BCD 号公函的规定进行。
在从集中隔离的地方转移到居家的过程中,完成集中隔离的人必须实施5K的规定,尤其是戴口罩保持距离等,时刻开启并使用 Bluezone 应用。
在医疗观察期间,完成集中隔离人员从入境时起 14 天内继续使用 Bluezone 应用,始终实施5K规定,尤其是戴口罩、不聚众、不去人多的地方。
卫生部要求外交部引导检查和承认疫苗接种证书、COVID-19 康复证书或其他同等文件等。
同时,建议各省人民委员会和各部委行业严格实施对完成集中隔离人员的交接、转运、接待、医疗隔离监督管理等工作,避免交叉感染和向社区传播疾病。(完)
越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