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越南现在的法律系统不仅继承越南传统法律、民族人道性和宽容性,而且还是有选择性地借鉴各国经验,尤其是就越南所签署的有关国际人权公约进行国家法律化。
但是,由于某种原因,仍有些人援引国际人权公约以及越南法律和外国法律的不同之处,加以推论“越南法律已落后”,许多条款还“模糊”。有的人还嚣张:“越南法律违反国际法人权准则”等。那么,越南法律是否“落后”、“模糊”,“违反国际法人权准则”?
当然的,目前许多复杂、敏感问题,诸如“同性结婚”、“卖淫是不是一个行业”、“言论自由权、新闻自由权、因特网自由权是否应被限制”、“为何越南不像欧洲国家取消死刑案”等问题正在得到研究专家慎重考察研究。越南国会仍未作出最后决定。但是,有些问题是不能改变的,因为其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治安,尤其是1999年刑事法所规定的“国家安全”罪犯。
实际证明,各国家法律有区别是理所当然的。不仅越南法律与其他国家有区别,而且各国之间的法律也有区别。譬如各国关于允许同性婚姻的法律。
截止2017年,已有25个国家承认同性婚姻,诸如荷兰、比利时、加拿大、西班牙、挪威、南非等,但仍有新加坡、马来西亚、缅甸、文莱、印尼等72个国家严禁和刑事化这种权利。
至于卖淫问题,各国法律已对其作出具体、不同的规定。拿澳大利亚来说,一些洲已合法化卖淫,但该问题仍导致许多争议。在奥地利和瑞士,卖淫已被视为合法的,但国家对其作出严格的规定,诸如卖淫者要经过三次体检并足够19岁以上等。比利时把卖淫视为娱乐行业;加拿大把卖淫视为娱乐行业,但买淫被视为非法的;丹麦不仅把卖淫合法化,而且还作出有利于残疾或条件困难的女卖淫者的价格规定。
第二、越南法律并不像某些人所说的“落后”。一个国家法律的落后还是进步的评价准则不在于某部法案的具体规定,而是那个国家已怎么加入、签署和法律化各国际人权公约。
截至目前,越南已充分加入和法律化各国际人权公约。诸如《取消对种族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反酷刑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等。许多国际专家认为,越南已加入连发达国家仍未签署和批准的许多国际公约。诸如,目前,中国尚未成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美国政府已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但仍未得到国会批准。
关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人权,截至目前,越南已签署了该组织第5号、第6号和第14号等许多公约。
越南不仅主动签署各项公约,而且还是联合国在人权领域上的积极成员。2013年11月12日,越南以高票中选2014-2016年任期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目前,越南代表——阮洪曹是国际法律委员会的成员。
第三、至于越南“违反人权准则”这一论调只是捏造的,只不过是一个不良的政治手段而已。
据1945年联合国《宪章》、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与各项国际人权公约,所有国家、民族都拥有民族自决权。
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部分第一条规定:“一、全部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二、全部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於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 三、本公约缔约各国,包括那些负责管理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的国家,应在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条件下,促进自决权的实现,并尊重这种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越南和其他国家有权决定自己的政治制度。越南以一个执政党进行社会主义制度建设;许多资本国家按政治多元制度建设社会,这都是各民族的权利。与此同时,各国家都有权根据自己的社会制度建立法律系统。
越南2013年宪法第二章的全部内容都对人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充分规定。越南2013年宪法规定有关人权的主要原则包括:明显确定国家和人民的关系;权利限制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
越南2013年宪法第14条规定:“在越南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承认公民的各种人权、政治、民事、经济、文化、社会方面的公民权,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给以尊重、保护和保障”。
这样,国家和人民的关系按照“权利和义务”公式来确定。
2013年宪法第二章第3条规定,未经法律程序证明有罪以及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之前,被控告者被视为无罪。再说,第5款第31条也就公民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以及必须处理违法者的责任作出明显规定。
在2013年宪法的基础上,越南2016年《新闻法》、2013年《信息获取法》、2013年政府关于管理、提供和使用因特网服务及因特网上通信的议定等都设有保卫和保障言论自由权、新闻自由权、因特网自由权的规定,并按照国际公约设有个人限制规定,旨在维护政治制度、社会健康、道德和其他人的权益。
越南2016年《新闻法》规定,公民享有创造新闻作品、向报界提供信息、在报纸上反馈信息、获取报纸信息、对国家和世界情况发表意见等权利。“报纸印刷、传播和播放前不受检阅”。可以肯定说,这些规定是非常开放的,体现党和国家尊重公民的人权。
至于因特网自由权,政府关于管理、提供和使用因特网服务及因特网上通信的72号议定规定,除被法律禁止的服务外,公民得以使用因特网上的各种服务;使用者要遵守保障信息安全安宁的规定等;要对自己存档、提供和发布的信息负责任。
这样,越南法律系统基本上充足并符合于联合国宪章与各国际人权公约。关于限制个人权利的具体规定也符合国际惯例,旨在维护政治制度、社会秩序和其他人的权益。所谓越南法律“落后”、“模糊”、“违反国际人权法律准则”等论调都是捏造和歪曲越南党的观点、路线及国家的法律、政策,企图破坏人民对党和国家的信心,挑起对社会制度的不满情绪。(来源:《人民军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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