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越南政府刚颁发118号议定,对越南《投资法》的一些条款作出详细规定和实施指导,其中包括方便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入股等活动的规定。具体,以出资、入股等形式对越南经济组织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不必办理投资许可证手续。
外国投资者以出资、入股等形式对越南经济组织进行投资时,本经济组织需要依法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下列场合除外:
一、外国投资者以出资、入股等形式对设置外国投资者准入条件规定的行业和领域进行投资。
二、入股、出资等行为使得越南《投资法》第23条第1款a、b、c点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和外国经济组织持有越南经济组织的注册资金比例为51%以上。
属于上述两个场合的外国投资者若要以出资或入股等形式对越南经济组织进行投资,需要办理下列手续:向越南经济组织总部所在地的计划投资厅提供越南《投资法》第26条第2款所规定的一部出资、入股登记档案。
接受完备档案之日起的15天之内,计划投资厅核查材料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外国投资者审批结果。
接受计划投资厅的审批结果后,越南经济组织可依法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在外国投资者以出资或入股等形式进行投资之前已得到展开的投资项目,越南经济组织不必办理投资许可证审批或更改等手续。
除了有关经营投资条件的综合规定外,118号议定还针对外国投资商,对经营投资条件另行规定。据此,越南计划投资部要同各相关部委配合,对越南法律法规、议定、越南作为成员的国际条约等所规定的设置外国投资者准入条件的行业和领域目录及准入条件内容等进行核查和整合,以在国家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外国投资者准入条件的规定内容包括:设置外国投资者准入条件的行业和领域目录、设置外国投资者准入条件的根据、外国投资者准入的条件等。(越通社-V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