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平顺省 ——7月12日上午,平顺省潘切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审理在平顺省人民委员会办公所在地于2018年6月11日夜晚发生的扰乱社会秩序案。
根据公诉书,2018年6月11日晚20时至24时,居住在平顺省的阮文雄(1992年出生)、阮文猛(1994年出生)、阮文明(1966年出生)、阮方东(1994年出生)、阮廷武(1977年出生)、阮明海(2001年出生)和陈氏玉(1968年出生)共同聚集在平顺省人民委员会办公所在地并和其他不法分子大声呼喊并向维护公共秩序的公安干警力量扔石头和自制汽油弹,致使该地方社会秩序一度陷入混乱。其中阮文雄、阮文猛、阮文明和阮方东于6月11日晚还向在平顺省人民委员会所在地前面维护公共秩序的公安干警力量扔啤酒瓶、石头和自制汽油弹,而阮明海向公安干警力量扔石头和自制汽油弹。阮廷武将12公斤规格的煤气罐带到当时人多的地方——陈兴道桥上,然后将煤气罐的气阀打开,当他准备点火燃烧时被公安干警力量发现并逮捕。陈氏玉虽然不直接向公安力量扔石头和自制汽油弹,但她将汽油倒入瓶里,到处寻找石头并传递给其他青年扔向向公安干警力量。
上述不法分子的行为触犯了“扰乱社会秩序罪”,属于“使用凶器”和“对公共秩序维护者施暴”情形。他们的行为直接扰乱了公共秩序,引起群众慌张,因此必须严肃处理,旨在发挥威慑作用。
在调查过程中,上述不法分子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因此可以减轻相关刑事责任。实施违法行为之后,阮明海和陈氏玉主动投案自首,因此也被减轻刑事责任。阮明海由于在2018年6月11夜晚实施违法行为之时未满18岁,因此将根据2015年刑法第十二章关于未满18周岁犯罪分子处置规定来进行处罚。
对于指使并给阮文雄、阮文猛、阮文明、阮方东、阮廷武、阮明海和陈氏玉钱参加扰乱公共秩序的人以及在现场大声呼喊,乱扔石头和汽油弹,阻止公安干警力量维护公共秩序的人,潘切市公安局调查处决定另外立案,继续调查违法行为。
审判委员会判决阮文明、阮文雄、阮方东、阮文明犯有“扰乱公共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30个月;阮廷武和陈氏玉犯有“扰乱公共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24个月。阮明海由于犯罪时未满18岁,审判委员会判处其犯有“扰乱公共秩序罪”,判处非监禁刑罚18个月。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平顺省人民委员会办公所在地于2018年6月11日夜晚发生的扰乱社会秩序案造成的损失严重,其中平顺省人民委员会所在地的保安值班室、3辆汽车和20辆自行车被烧毁,大门被推倒,人民委员会办公所在地部分办公室的玻璃门被不法分子用石头砸碎,计划与投资厅的部分办公室被烧毁。调查机关已拘留了200名不法分子并扣留218个作案工具。
平顺省省委宣教部表示,此次扰乱公共秩序活动是由反动分子煽动引起的。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分子中有很多是涉嫌刑事罪和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反动分子以反对《经济特区法》为由煽动民众扰乱公共秩序。(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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