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3月20日上午,越南河内市人民法院继续对越南国家油气集团(PVN)将8000亿越盾入股大洋股份商业银行(OceanBank)一案的被告人进行讯问。
在法庭上,拥有公诉权的河内市检察院代表对被告人和涉案人员进行讯问,以明确被告人入股大洋股份商业银行相关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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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丁罗升在法庭上接受讯问时认为,至今没有任何规定说明董事会作出决议之前要递交政府总理审批。越南国家油气集团所作出的各项决议纯属该集团内部性质,对外投资才需要向政府总理报告。
检察院代表指出,第142/2007号议定书中规定,“….在对母公司之外投资前必须提交政府审批…”。然而,PVN董事会批准的第一次入股(4000亿越盾入)的第7289号决议并未得到政府总理的批准。
根据公诉书,在越南国家油气集团与大洋股份商业银行2008年9月18日达成的第6934号协议的基础上,2008年9月30日,丁罗升向政府总理递交关于入股大洋股份商业银行事宜的第7224号呈文。虽然政府总理尚未批准呈文,丁罗升就于2008年10月1日擅自签署关于入股大洋股份商业银行的第7289号决议。到2008年10月17日,政府办公厅下发第6987号文件,传达政府的意见。据此,政府总理原则上同意投资主张,至于相关手续办理流程由各有关部委、行业引导国家油气集团办理。
2008年9月30日,丁罗升向国家银行、财政部递交文件,征求其对该集团入股大洋股份商业银行事宜的意见。财政部2008年10月14日颁发的第121141号文件中指出,为确保效率,国家油气集团须就大洋股份商业银行的运营情况作出仔细的报告,此外国家油气集团须对该投资项目的效果承担责任。2008年10月16日,国家油气集团已向大洋股份商业银行下达第7698号文件,要求大洋股份商业银行提供其运营情况的材料和数据,但该银行没有答复,丁罗升也并未按照财政部的要求作出报告。
2008年12月25日,原PVN会计长兼财务会计部主任宁文琼指导财务会计部参谋越南船舶工业集团原董事长阮玉事签署第9650号文件,批准提前从国家油气集团在大洋股份商业银行的6000亿越盾存款到期前从中抽出4000亿越盾入股该银行。当天,大洋股份商业银行完成国家油气集团向大洋商业银行注资并持有的该银行20%的股份的流程。(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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