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越南第十四届国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期间,1月10日下午国会常务委员会就《网络安全法》和《国防法》草案(修正案)存在不同意见的内容展开讨论。
确定有关国家安全的重要信息系统
越南国会国防与安全委员会主任武仲越所作的关于解答、吸收及整理《网络安全法》草案各大内容的结果报告指出,大部分与会代表就确定有关国家安全的重要信息系统达成一致,同时建议明确规定信息系统的标准和种类。
武仲越强调,为了满足国家关于安全、秩序和防止与处理利用跨境电信互联网,从事特别是危害国家安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等不法行为的管理需求,国外网络内容服务商在越南从事电信业务必须在越南设有代表处。
阮氏金银在会议上发表讲话时建议,需要以《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为基础,继续核查以避免《网络信息安全法》和《网络安全法》的交叉与重叠,同时也避免限制《宪法》以及越南作为成员的国家承诺所规定的人权和信息享有权。
“国防紧急情况”规定的必要性
当天下午,国会常务委员会就《国防法》草案(修正案)存在不同意见的内容进行讨论。
越南国会国防与安全委员会主任武仲越认为,“国防紧急情况”规定旨在将越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在新形势下继续将各省和中央直辖市建设成为坚固的防守地区”的第28号决议进行法制化以及实施2013年《宪法》关于保障国家安全与国防的紧急情况及其他特殊措施的第13款第70条的规定。
另一方面,2000年关于紧急情况的法律中的第一款只对自然灾害、疫情或发生严重威胁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的情况进行调整,而未规定国家面临直接被入侵的危机或已发生侵略行为和武装暴乱行为但尚无宣布“战争状态”必要性等的紧急情况。
实际上,多年来全国各部委行业和地方以及人民武装力量已制定关于“国防紧急情况”的文件、计划系统。因此,《国防法》草案所规定的“国防紧急情况”是极为重要的,为国防活动、国防保障、人民武装力量建设以及胜利地应对所有侵略战争等奠定法律基础。(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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