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文深因犯“违反信贷组织活动中的贷款规定”罪名被第二次起诉

11月15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第97号公诉书,以 “违反银行活动和与银行活动有关的其他活动的规定”罪对何文深(生于1972年,原海洋商业股份银行(OceanBank)董事长)进行起诉。
何文深因犯“违反信贷组织活动中的贷款规定”罪名被第二次起诉 ảnh 1被告人何文深。图自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11月15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第97号公诉书,以 “违反银行活动和与银行活动有关的其他活动的规定”罪对何文深(生于1972年,原海洋商业股份银行(OceanBank)董事长)进行起诉。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以“侵占财产”罪名对阮黄龙(生于1972年、Vina Magastar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进行起诉。

根据公诉书,2012年由于需要偿还到期贷款、满足个人需求以及支付企业运营费用,被告人阮黄龙以河内市慈廉县米池乡(现为河内市南慈廉郡米池坊)的土地及河内市西湖郡瑞圭坊瑞圭街254号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OceanBank向Vina Magastar集团股份公司提供1000亿越盾信用额度;其后又以在法律上无效的青春湖公园项目抵押申请OceanBank将信用额度提升至2500亿越盾。

上述信用额度得以批准之后,阮黄龙要求由其成立的各家公司经理、会计长和会计员伪造假合同/发票,意图让Oceanbank发放2243.91亿越盾的贷款。

阮黄龙已将这笔贷款用于偿还此前的贷款以及满足个人需求。OceanBank已收回1329.1亿越盾,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阮黄龙已构成侵占了OceanBank其余914.81亿越盾的罪名。

对于被告人何文深,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他已签发决定,向Megastar公司提供2500亿越盾信用额度,而抵押品为在法律上无效的青春湖公园项目。此举违反了国家银行的贷款规定、OceanBank的贷款担保规定以及2010年信贷机构法的相关规定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何文深要求下级阮文龙违法违规贷款,使OceanBank损失了914.81亿越盾。

对于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阮文龙须向OceanBank赔偿其所造成的所有资金损失。

对于何文深和阮黄龙在201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以“违反信贷组织活动中的贷款规定”罪名对何文深进行起诉,以“侵占财产”罪名对阮黄龙进行起诉。

目前,阮黄龙正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6月14日做出的二审刑事判决,其因犯有“侵占财产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而何文深正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5月2日做出的二审刑事判决,其因犯有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违反信贷组织活动中的贷款规定等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

据悉,这是第二次何文深和阮黄龙因犯“违反信贷组织活动中的贷款规定”罪而被起诉。(完)
越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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