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 4月19日,大洋商业股份银行贪污案涉案人员何文深(原大洋商业股份银行(OceanBank)董事长)及其同案嫌犯二审庭审继续进行,对被告和相关人员进行审讯。
审判委员会以“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行为对被告们进行审讯时,原OceanBank分行、交易所领导等被告人以他们本身只是奉命行事额外支付贷款利息,且从未获得任何利益为由建议审判委员会免去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何文深建议审判委员会减轻对OceanBank总部女副经理、经理和总会计师的刑罚。何文深表示,上述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因此建议减轻对其的刑罚。
之前,一审法庭认定从2008-2014年OceanBank在发放贷款、吸收公众存款等业务操作中发生许多违法行为以及滥用职权以占用财产和贪污行为对国家、OceanBank及许多组织和个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对国家货币政策造成严重影响。
一审法庭认为,大洋商业股份银行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系统性违规问题,而何文深是罪魁祸首,指使了OceanBank副总经理以及各分行、交易所经理在OceanBank整个系统向客户支出额外利息。
在二审法庭上,部分被告人提出疑问认为,1999年《刑法》从2018年1月1日起已不再生效,同时2015年《刑法》(2017年修正案)生效,“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 根本不存在,但被告人仍以上述罪名而被起诉。
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代表解释说,被告人在2011-2014年阶段犯下上述违法行为,届时,1999年《刑法》仍有效。在调查、追诉与审判过程中,2015年《刑法》和2017年《刑法》修正案生效。因此,诉讼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可同时运用1999年、2015年和2017年《刑法》。按照1999年《刑法》第165条规定对被告进行追诉与审判是符合第14届国会第41号决议。对于2018年1月1日前的违法行为将运用1999年《刑法》,同时运用2015年《刑法》中对罪犯有利的条款。(越通社-V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