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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胡志明市人民法院根据2015年《刑法》第109条规定,以“企图推翻人民政府罪”为由对12名被告人一审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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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上午,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已开庭,对涉嫌“制作、持有、发布、传播含有反动、破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内容的信息和文件”的范志勇、阮祥瑞和黎友明俊等三名被告人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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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明市人民法院12月14日对与胡志明市-中良高速公路招标和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交通运输部下属九龙总公司和安庆集团股份公司和有关单位的“违反会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违反公共资产管理利用规定造成资产流失和浪费”案件进行一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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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胡志明市人民法院表示,将于12月14日开庭审理与胡志明市-中良高速公路招标和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交通运输部下属九龙总公司和安庆集团股份公司和有关单位的“违反会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违反公共资产管理利用规定造成资产流失和浪费”案件。包括原交通运输部部长丁罗升(任职期为2011.8~2016.2)在内的20名被告人将出庭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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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明市人民法院9月21日依照2015年《刑法》第113条规定以“针对人民政府的恐怖行为”的罪名开庭审理“越朝”组织的17名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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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明市人民法院9月20日以“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损失浪费罪”对原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阮成才和4名同案犯公开宣判。审判委员会以上述罪名对阮成才判处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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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胡志明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阮某、黄某等8人聚众扰乱安全罪一案。审判委员会按照2015年《刑法》规定,以“扰乱社会安全罪”为由对被告人阮某和黄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和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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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明市人民法院7月31日开庭公开审理了被告人阮某、黄某等8人聚众扰乱安全罪一案。其中,阮某和黄某被指控为团伙主谋,胡志明市人民检察院根据越南2015年《刑法》第118条1款规定以“扰乱安全”罪名对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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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两周审理和议案,7月13日下午,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已宣布将东亚股份商业银行原行长陈方平和11名涉案人员因“违反信贷机构运作中的贷款规定”,“滥用职权侵占财产罪”,给DAB造成财产损失超过8.8万亿越盾案件退回检察院,以开展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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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已开庭对“越新”恐怖组织各成员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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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明市人民法院于10月7日下午一审开庭审理379块海洛因和55公斤冰毒并按照越南2015年《刑法》(2017年修订版)第251条第四款规定,以“非法贩卖毒品罪”为由,对8名被告人判处死刑,对1名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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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下午,经过5天开庭审理,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已就有关VN Pharma公司进口9300盒"H-Capita"牌的假抗癌药案件的12名涉案人员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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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明市人民法院以扰乱社会秩序罪28日一审判处被告人张友禄(1963年出生,胡志明市新平郡人)8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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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初审“从事推翻人民政权活动”的反动组织“国内崛起”,当天根据2015年《刑法》第109条规定以“从事推翻人民政权活动”为由对被告Nguyen Michael Phuong Minh判处有期徒刑12年,被告黄德清平有期徒刑10年,被告陈龙飞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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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明市人民法院6月24日公开开庭初审“从事推翻人民政权活动”的反动组织“国内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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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越期间,2月26日由泰国最高法院院长切普(Cheep Jullamon)率领对越南进行工作访问的代表团与胡志明市人民法院领导举行工作会谈。双方就泰国最高法院与胡志明市人民法院乃至与越南法院行业业务工作交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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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越南胡志明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在越南进出口商业股份银行(Eximbank)胡志明市分行发生的诈骗侵占他人财产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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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9年越南《刑法》第78条的规定,胡志明市人民法院8月21日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对“临时越南国家政府”反动组织12名成员进行开庭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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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胡志明市人民法院一审第二次开庭以“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判处越南建设股份商业银行(VNCB)前董事长范功名有期徒刑20年,同一审第一次开庭的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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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胡志明市人民法院一审对将毒品从柬埔寨贩运到越南以及从越南北部将毒品贩运到胡志明市销售的犯罪团伙作出宣判,其中5名被告人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