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越南工贸部刚下发12/2019/TT-BCT号通知,对《东南亚国家联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ACFTA)关于原产地规则作出规定,其中提出了许多新规定。
具体的是,获得原产资格的原材料制成的产品才能被视为具备原产资格的产品。除了“区域价值成分”(RVC)标准外,将采用更多有关原产地的标准,包括四位数级别的号码代号转换(CTH)、“最低减让标准”(De Minimis)、相同且可互代替的原料。
关于产品原产地追溯核查时间,若出口国的原产地证书(CO)签发机构在收到进口国对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涉及产品相关信息的准确性等追溯核查请求之后
90天内没有答复,出口国的主管部门可提交文件,将核查时间延长90天。
除了一般性原则之外,在2017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PSR)增加了许多商品的原产地标准。
此前, 2015年11月21日,东盟各成员国和中国在马来西亚签署了ACFTA修改议定书。在协定修改议定书得到签署后,各成员国继续对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PRS)进行谈判,并转换为2017 HS版本的PRS。
该通知将于9月12日起开始正式生效。(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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