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越南第十四届国会第三次会议6月12日在会堂举行期间,诸多国会代表就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处置决议(草案)相关问题接受记者的采访。
来自广平省国会代表阮玉芳表示,不良贷款影响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近期,诸多相关法律文件陆续出台,但处置不良贷款的效果仍不明显,部分法律文件缺乏统一性,未能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抵押物处置规定存在不足,影响了不良贷款的处置效果。
阮玉芳认为,国会发布《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处置决议(草案)》是必要之举,及时满足对流动性的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同时增强债务人履约的责任心。
阮玉芳强调了资产管理公司(VMAC)在处置不良贷款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他表示,应把资产管理公司视为国家的贸易机构,是市场体系的最终环节,同时明确金融机构在确定抵押物价值的权利,这是处置不良贷款的关键因素。另外,决议要让债务人充分认识到银行资金基本来源于民间资本,从民间调动,银行只是促进货币流通的金融中介。
河江省国会代表阮玉海认为,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关系到银行、债务人、国家管理机构、执法机构和经营环境、政策机制、财政能力等因素。其中,债务人是造成不良贷款的主体。债务人经济条件、经营效益和偿债意愿等因素构成债务人还债能力。诸多债务人不愿意和银行合作处置抵押物,因此,不应把处置不良贷款的一切责任都算到银行头上。
阮玉海认为,部分不良贷款和抵押物价值低于账面价值,但按规定不能按现行市场价格对抵押物进行拍卖,造成抵押类贷款增加以及社会资源浪费现象。因此,应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确保公开透明度,不让金融组织利用法律漏洞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抵押物。
部分代表对在解决抵押权纠纷中采用简易程序的做法表示赞同,并认为,这样可以加快不良贷款处置进程,协助金融机构降低贷款利率,进而提高经济增长质量。(越通社-VNA)
越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