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胡志明市——7月2日下午,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对越南建设股份商业银行(VNCB)“因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罪”案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认定各名被告均犯“因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罪”,判处邓清平(原越南国家银行副行长)有期徒刑三年;何晋福(原国家银行监测组组长、国家银行隆安省分行原副行长)有期徒刑二年;黎文青(国家银行隆安省分行原总监)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吴文清(原监测组成员)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范世遵(原监测组副组长)有期徒刑一年。所有被告因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明确指出被告范功名及其同犯骗取VNCB钱款造成严重后果而得以免除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清平、范功名及其同犯在获得准许参加越南建设股份商业银行的结构调整工作的决定之前就已参加该银行股份转让活动。此举使范功名一组参加管理、持有VNCB的股份,为范功名及其同犯实施违法行为创造了条件,最终造成严重后果,使VNCB损失15多万亿越盾。
此外,负责指导监测机关的邓清平已收到监测组关于VNCB所发生的违法行为的报告,但邓清平却没有作出任何指导意见或决定,以阻止该银行领导班子的违法行为。作为监测组成员的剩余被告人也尚未实施或没有正确地实施本职任务,使被告人范功名及其同犯骗取银行钱款并造成严重后果。几乎所有被告人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自己的罪行,只有邓清平不承认直接责任,而其认为自己仅未完成国家银行党组干事会所交付的政治任务。(越通社——VNA)
越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