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在与胡志明市-中良高速公路招标和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交通运输部下属九龙总公司和安庆集团股份公司和有关单位的“违反会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违反公共资产管理利用规定造成资产流失和浪费”案件一审法庭上,12月18日,检察院代表宣读控告书并对19名被告人提出量刑建议。
检察院代表指出,目前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有违法犯罪行为,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胡志明市-中良高速公路使用国家财政预算。因此,车辆通行费收益权出售获取的资金是属于国家的。
政府总理责成交通运输部牵头制定车辆通行费收益权出售提案,并实施车辆通行费收益权转让,以偿还项目投资的国家财政资金。在提案开展过程中,时任交通运输部部长的丁罗升负责履行政府总理责成的工作任务,对胡志明市-中良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益权出售中起着决定性作用。
然而,出于个人动机,丁罗升通过个人关系直接联系杨俊明(九龙总公司总经理),以介绍丁玉系(泰山总公司副总经理)接手该提案,其后,为丁玉系的公司成功中标胡志明市-中良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益权创造便利条件。成功中标后,丁玉系继续采取非法手段侵占公共财产,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达7250亿越盾。
检察院代表提议按照2015年刑法第219条规定,以“违反有关国家资产管理和使用规定造成国家资产流失和浪费” 为由对丁罗升判处10到11年有期徒刑;以同样罪名对原交通运输部副部长阮鸿长(任职期从2007年4月至2017年8月)判处6到7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丁玉系除了在实施胡志明市-中良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合同过程中与同案犯侵吞国家资产7250亿越盾之外,还在富寿省越池大桥建设项目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34.51亿越盾。
因此,检察院建议以“故意欺诈非法占有财产”和 “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牟利”为由对被告人丁玉系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 有期徒刑13-14年,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检察院还建议要求丁玉系赔偿其所侵占的7250亿越盾和34.51亿越盾。
原交通运输部和九龙总公司领导等其他5名被告人均以“违反公共资产管理利用规定造成资产流失和浪费”为由被判处有期徒刑至少2-4年,最多5-6年。丁玉系的下级等其余被告人均以“故意欺诈非法占有财产”被判处有期徒刑至少2-3年,最多11-12。
庭审目前进入辩护阶段。(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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