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10月24日,在越南第十四届国会第二次会议上,国会代表就《宗教信仰法》草案存在异议的部分内容进行讨论。
国会代表普遍认为该法案具有重要意义,其对人民精神生活和政治稳定直接有关,其敏感性较高。乂安省、坚江省、胡志明市、河内市和广宁省等的代表认为,该法案有许多新点,具有开放性。暂时被拘留者、犯人和等待执行死刑的囚犯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得到国家保障。对各宗教信仰活动,宗教成立、分离或合并等的规定有所放松。越南国家还确保在本国境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的宗教信仰自由权。特别,该法案规定一个宗教组织在获颁活动登记证书后稳定运行5年后就被承认为宗教组织(此前为23年)。
河内国会代表武氏流梅认为,需特别注重法律草案中各规定要确保加大国家对各宗教活动的管理力度,引导各宗教活动走上正确的轨道。此外,按照宪法规定的信仰自由问题需充分体现信仰的特殊性。然而她对承认宗教组织时间缩短为5年这一问题不赞同。
乂安省代表阮有求认为,国家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十分重要,确保及时解决有关宗教的纠纷问题,确保各组织和个人的权益。
国会代表十分关注该法律草案中有关宗教组织法人资格这一内容,认为这是重要的内容,需将其具体化,需明确规定有权审议批准宗教组织的机关单位。
此外,国会代表还对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集中式活动提出意见。代表们一致同意责成政府统一管理全国范围内宗教信仰活动和具体分工中央机关对宗教信行活动管理。(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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