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建议对部分领导干部和党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11月29日至30日,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在河内召开第23次会议。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检查委员会主席陈锦秀主持会议。
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建议对部分领导干部和党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ảnh 1 会议场景。图自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 ——11月29日至30日,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在河内召开第23次会议。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检查委员会主席陈锦秀主持会议。

会议审议并对一些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在对同奈省人民委员会党委的违纪问题检查报告进行审议后,中央检查委员会认为,同奈省人民委员会党委违反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失职失责,履职不力,使省人民委员会和许多组织、个人违反党规和国家法律,造成严重后果,引起社会不满,对国家声誉造成不良影响,需要考虑给予纪律处分。
中央检查委员会决定对同奈省原省委常委、原党组副书记、原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陈文永给予警告处分。

信义公司原党委书记、原董事长、原总经理郭文德;仁泽投资股份公司原总经理潘青永全;同奈工业橡胶一人有限公司原副经理、仁泽投资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等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中央检查委员会建议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考虑对陈廷成(原越共中央委员、原同奈省委书记、原省人民委员会主席)、丁国泰(原省委副书记、原党组书记、原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潘辉英武(省委委员、同奈省卫生厅党委书记、厅长、原同奈省综合医院经理)和葡玉秋(原省委委员、原同奈省计划投资厅党委书记、厅长)给予纪律处分。

中央检查委员会继续核查并建议对其他相关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处分。

在对清化省、南定省、平阳省人民委员会党委的违纪问题检查报告进行审议后,中央检查委员会认为,这些省份的人民委员会党组违反工作规定,失职失责,让省人民委员会和部分组织及个人违反党规和国家有关医疗物资采购、土地管理使用、公共投资等领域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
中央检查委员会决定对清化省人民委员会党组(2016-2021年、2021-2026年任期)及省委副书记、党委书记、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杜明俊;原省委副书记、原党组书记、原省人民委员会主席阮廷称等人给予谴责处分。

对南定省人民委员会党组(2016-2021年、2021-2026年任期)及省委副书记、党委书记、省人民委员会主席范廷议等人给予谴责处分。

对平阳省人民委员会党组(2021-2026年任期)及省委常委委员、党组副书记、省人民委员会常务副主席梅雄勇等人给予谴责处分。

此外,清化省委委员、省卫生厅党委书记、厅长郑友雄等人受到警告处分。

中央检查委员会建议中央书记处对阮伯雄(清化省委委员、县委书记、财政厅副厅长)、范氏姮(省委宣教部副部长、原省委委员、原教育培训厅厅长)、丁锦芸(原省委委员、原财政厅厅长)考虑给予纪律处分。

中央检查委员会审议并解决有关党纪投诉,就《关于权利控制、打击检查监察、执行党纪处分工作中的消极腐败的规定提案》提出意见和对一些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完)
越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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