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越南社会保险领导违法发放贷款 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近1.7万亿越盾

9月18日上午,河内市人民法院对在越南社会保险公司和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下属第二金融租赁公司(ALC II)发生的“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原越南社会保险领导违法发放贷款 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近1.7万亿越盾 ảnh 1审判委员会。图自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9月18日上午,河内市人民法院对在越南社会保险公司和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下属第二金融租赁公司(ALC II)发生的“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审判委员会已传唤十二个涉案人员和五名证人出庭。三名调查员同时出庭。

此案共有6名被告人出庭受审。对于五名被告人黎白红(1954年出生,原劳动荣军与社会部长、原越南社会保险总经理)、阮辉班(1948年出生,原越南社会保险总经理)、阮福祥(1951年出生,原越南社会保险财政计划室长兼会计长)、黄河(1976年出生、原社会保险财政计划室综合计划处处长)和陈进伟(1957年出生、原社会保险财政计划室综合计划处处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为由进行起诉。其余一名被告人陈氏清水(1979年出生,原社会保险财政计划室综合计划处副处长)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罪”为由进行起诉。
原越南社会保险领导违法发放贷款 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近1.7万亿越盾 ảnh 2被告人阮福祥。图自越通社

共有15名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此外还有一名律师参加保护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的合法权益。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越南社会保险有权使用社会保险基金会的临时闲置资金进行投资,并且需要遵守2006年《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规定。

自2007年1月1日起,2006年《社会保险法》生效,根据这部法律第76条的规定和其他规定,越南社会保险只能向越南开发银行、社会政策银行和其他国有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第二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所以按照法律规定,该公司不能向越南社会保险贷款,同时越南社会保险也不能向第二金融租赁公司提供贷款。

然而,2008年2月和2008年3月,由于需要资本投入融资租赁领域。当时,时任第二金融租赁公司总经理武国好同阮挥班和阮福祥见面共商贷款问题并达成了共识。为了能向越南社会保险贷款,第二金融租赁公司需获得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的担保。根据二金融租赁公司的提议,时任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行长阮世平已签发了3份付款担保书,让第二金融租赁公司向越南社会保险贷款。

2008年4月到2009年8月,越南社会保险干部共编写了14份文件,提议阮辉班和黎白红将社会保险基金会的资金借给第二金融租赁公司。该两名被告人签字批准后,越南社会保险向第二金融租赁公司提供1.01万亿越盾贷款的14份合同得以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该贷款行为是违法违规行为。
原越南社会保险领导违法发放贷款 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近1.7万亿越盾 ảnh 3被告人陈氏清水。图自越通社

2018年7月31日,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宣布第二金融租赁公司破产。截至该公司破产之时,该公司才最终结算一份短期合同,其余13份合同已过期,其贷款总额近1.7万亿越盾(其中本金超过7690亿越盾和利息为9280亿越盾以上)。第二金融租赁公司没有能力偿还剩余的贷款,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近1.7万亿越盾。

在六名被告人当中,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黎白红已签字并指导实施向第二金融租赁公司提供贷款的三份合同,现在无法收回,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超过4340亿越盾。被告人阮挥班签署并指导实施向第二金融租赁公司提供6300亿越盾贷款的十一份合同,在此过程中未遵守社会保险基金会投资原则,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超过12630亿越盾。

预计,一审时间为一个星期。(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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