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驻布鲁塞尔记者报道,越南驻比利时和卢森堡大使兼任驻欧盟使团团长范生珠近日在新欧洲网上( NewEurope )发表题为《让和平回归东海》的文章,其中驳斥了中国驻比利时大使兼任驻欧盟使团团长杨燕怡在东海问题上的错误论调。越通社谨向读者介绍这篇文章的主要内容:

中国驻比利时大使兼任驻欧盟使团团长杨燕怡6月28日在新欧洲网上发表关于中国在东海架设钻井平台及解决争端的相关国际法等内容的一篇文章。我赞同杨大使从国际法角度上看待问题,但针对杨大使在文章中发表的一些不正确论点,我想提出若干反驳意见,并解释为什么从国际法的角度上看,杨大使的这些论点是站不住脚的。

在这篇文章中,杨大使已执意地以中国对黄沙群岛(中国称“西沙群岛”)和“不存在任何争议的西沙群岛海域”拥有“不可争辩的主权”的 两个论点为中国在越南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架设钻井平台的行径进行辩护。在这里,我想重申,扬大使上述两个论点是完全错误的。

其一,根据国际法关于领土取得方式的规定,个人开发某一块领土不足以判定一个国家对那块领土拥有主权。甚至以国家的名义发现 、占领某一块领土也只能构成“原始权利”( inchoate title ),而某个国家要对某一块领土设立主权,那个国家必须对这一块领土实行连续而有效的占领及管辖。所谓“西沙群岛”实际上是越南的黄沙群岛(英文名为Paracels),至少自17世纪,越南已对黄沙群岛确立和行驶主权。这一历史事实已被越南以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史料记载澄清。杨大使可以参考比利时著名地理家菲利普( Philippe Vandermaelen )于1827年绘制的世界地图册( World Atlases )中的越南南方地图,其中明确体现黄沙群岛属于安南国(越南)。

相反,中国方面则未能提出证明中国在其整个历史过程中对黄沙群岛确立和行驶主权的任何证据。截至二十世纪中叶,中国也没有任何历史书籍或官方地图体现黄沙和长沙两个群岛是中国领土的组成部分。中国所有史料和官方地图都体现中国领土最南端从未超过海南岛。菲利普绘制的地图出版物(世界地图集)上也体现同样的内容。

中国历史和文化本身也证明该国有史以来没有占领海上领土的打算。在长达千年的历史上,对于中国人而言,海洋总是与海贼和不确定性有关。因此,中国历代朝代,甚至到明朝、清朝等时代仍继续实行海禁政策,禁止在海面上的所有活动,若故意违犯将遭到谋反朝廷的指控且被判处死刑。鉴于这一事实,中国难以证明黄沙群岛在一千年来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国际法规定,一个国家要对某一块领土确立名义上的主权则必须对这片领土“连续性且有效”地行驶主权。

杨大使的文章中提及了关于1974年前,越南“从未对‘中国对黄沙的主权”问题提出任何质疑”,以及“越南官方声明都承认黄沙群岛是中国领土的组成部分。”这是毫无根据且故意歪解历史的。

在1951年召开的旧金山会议上,当时的越南代表团团长、前越南政府总理陈文友已再次宣示越南对黄沙、长沙两个群岛的主权,并且没有遭到任何国家的反对。然而,当苏联提出要求承认中国对这两个群岛的主权的建议时,则遭到参加会议51个国家中46个国家的反对。

关于印度支那问题的日内瓦协议于1954年签署,其中规定,越南以北纬17度以下为界,包括黄沙和长沙两个群岛都由越南共和政府管辖。该协定到1975年越南统一时一直生效。作为积极参与日内瓦协议整个进程的国家之一,中国应该十分清楚这个事实。那么,中国使用何证据宣布1974年前,越南共和政府承认黄沙群岛和长沙群岛归中国所有呢?

历史充分证明,中国于1956年和1974年分别用武力侵占当时属于越南共和政府管辖的黄沙群岛,在1974年海战中,许多越南人被杀害。使用武力强制吞并别国领土违背了自二战结束之后被联合国成立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这种不法行为不可能真正地为中国带来对黄沙群岛的主权。中国对黄沙群岛提出无理的主权诉求并以武力侵占该群岛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越南领土完整。

其二,中国海洋石油981钻井平台的坐标位置距离越南海岸线130-150海里,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完全属于越南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作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中国有义务按照该公约规定确定其主权海域,同时尊重其他沿海国家对其海域的主权。不管中国从海南岛海岸线还是从黄沙群岛任何岛屿(未谈到中国用武力非法侵占黄沙群岛)来确定海域,中国架设海洋石油981钻井平台的海域绝对不是“不存在争议的海域”。

其三,杨大使指控越南违反国际法和破坏了中国架设981钻井平台周边海域的航行安全与自由,这是完全错误的。

中国在越南海域架设钻井平台并出动包括护卫舰、快速攻击巡逻舰、反潜舰、登陆舰在内的大量军舰和船只及飞机为其护航。中国这一行动遭到越南强烈反对和世界各国的十分关切。越南在现场拍摄的许多视频证明中国大型船只故意冲撞比中国船只小几倍的越南执法力量船只,且用高压水泡向越南船只喷水。特别,2014年5月26日,中国船只主动追逐、碰撞和撞沉了正在越南海域进行正常作业的越南 DNa-90152-TS 号渔船,甚至还阻碍越南执法力量展开救难工作。这一事实与杨大使所发表的中国不欺负小国的声明恰恰相反,同时明确证明中国才是挑衅者,破坏地区航行安全与自由,违反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COLREGs )。中国故意破坏越南渔船通信设备,造成越南渔检力量多人受伤等行为已足以成立罪名,可按照1988年《关于制止危害航海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的规定来处理。

中国反指控越南船只冲撞中国钻井平台附近海域船只1547次,却不能拿出任何令人信服的证据。

杨大使说,在中越两国进行的30多次沟通中,越南没有作出任何反馈。上述声明隐藏了一个重要的事实,就是在各场沟通交流中,唯一没有收到反馈的问题就是越南要求中国将981钻井平台撤出越南海域,为两国协商解决争端创造前提。中国在各场沟通中的态度和在现场上的行径完全无助于缓解双方紧张局势,只能证明中国没有善意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

印度尼西亚驻比利时、卢森堡和欧盟大使兼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十次缔约国会议主席阿里夫 · 哈瓦斯( Arif Havas Oegrosenno)最近在RSIS上发表了一篇文章,文章指出,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应实现道德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以维持世界和平与稳定。我完全同意此意见。

我非常欢迎杨大使发表关于中国将遵守与有关各方在平等和互相尊重的基础上,通过磋商、谈判寻找和平方式解决争端的原则和中国将继续努力“同越方沟通,缓和紧张局势”,同时“巩固双方关系”等的声明。希望中国对亚太地区乃至世界和平稳定呈现出善意与责任。

为了向世界证明中国希望东海“恢复平静”的善意,也为证明中国言行一致,中国应立即停止侵犯邻国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不法行为,彻底遵守国际法,特别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坚决杜绝在越南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非法架设钻井平台和出动护卫舰船等行为,不让类似事情再次发生。(越通社-V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