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刚发布112/2013号 议定,规定按照越南针对违法外国人的管理与行政手续对违法的外国人采取驱逐出境、拘留与押解等措施的刑罚方法。

这项议定包括5章41条款,明确规定按照行政手续对违法对象采取拘留与押解的刑罚方法和被拘留和押解对象和有关人士采取拘留与押解措施等其他规定。其中包括被驱逐出境人士拥有知道自己被驱逐出境理由、可以与自己国家的外交代表机构或领事馆联系和可以携带自己的合法财产出境等权利。很显然被驱逐出境人士必须有义务落实相关驱逐出境规定等。

这项议定将从2013年11月17日起开始生效。(越通社-V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