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越南之声》广播电台近日刊登文章指出,在越南第十三届国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18项法律草案和征集意见的12项法律草案中,有多项涉及人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草案。上述法律草案所修改的内容都针对具体落实2013年版宪法的精神和内容,面向更好地保障人权。各项法律草案的修改内容主要致力于保障劳动者的稳定生活,保障公民住房权及其条件,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等。

致力于稳定劳动者生活,保障公民住房权

在国会讨论的法律草案中,《社会保险法》(修正案)草案备受国会代表关注,因为社保是社会民生体系中最重要的支柱。

2013年版宪法首次在第59条中强调:“国家为公民享受社会福利,发展社会民生创造平等的机会。”因此,这项法律草案确定了十分重要的修改方向:扩大社保对象和面向今后的全民社保。具体是,本法规定,按照1至3个月期劳动合同从事季节性工作或一定工作的劳动者必须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将这类劳动人员纳入强制性社保对象,旨在继续扩大参保对象,保障劳动者在没有劳动能力时也能享有社会福利。此外,本法还将参保对象扩大到乡坊镇非专职干部。

永福省国会代表胡氏水女士认为:“在强制性社会保险对象中增加乡级非专职干部体现了国家对乡级干部乃至基层政权的关怀。不过,政府要采取措施,对各类对象的审批过程严加监管,以避免增加国家财政负担。”

若《社会保险法》(修正案)草案获得通过并得以依法组织实施,那么它将成为扩大参保对象,实现至2020年50%的劳动力,相当于2440万名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目标的重要依据。

如果说《社会保险法》(修正案)草案的目的是保障参保劳动者生活稳定,那么《住房法》(修正案)草案则包括多条具体落实宪法中关于保障公民的住房权,保护住房所有者和使用者的住房所有权规定的条款。本法也就社会保障性住房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以让社会优抚对象、低收入者、贫困户能廉价购买、租赁、租赁后购买住房,或获得国家提供资助等。

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

越南司法部部长何雄强认为,修改和补充《民事法》意在肯定并更好地保护个人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权利。关于个人方面,本法增加多项新的合理法律机制,以更好地保护弱势人群在民事行为能力上的权利,尤其是对未成年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者,辨识、控制自身行为障碍者的监护制度等。关于法人方面,为具体落实宪法中关于结社权、自由经营权的内容和精神,本法规定,所有个人和组织都有权成立法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在讨论、审议、修改各项法律草案的同时,国会代表也就批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两项公约进行讨论。批准这两项公约将能日益更好地保障越南人的基本人权。

越南劳动荣军社会部部长范氏海传强调:“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是个重要里程碑,有助于强化法律,使残疾人和社会其他成员能平等参与各项社会活动,为国家的共同发展做贡献。该公约的精神是调动全社会参与帮扶残疾人,有助于减轻国家负担,增强社会责任,同时也对残疾人为融入社会而参加社会一切活动产生积极影响。 ”

越南国会对外委员会主任陈文恒表示说:“批准《反酷刑公约》符合2013年版宪法规定,其中强调,所有人都有不受酷刑、暴力、逼迫、体罚或任何其他侵犯人体、损害健康,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权利。”

保护人权依赖于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多种不同的条件,其中法律最为重要。因为将人权写入法律后将具有约束力,被社会承认和保护。

第13届国会8次会议对涉及人的权利的法律草案进行审议、修改和补充将有助于更好的保障人权,也是将2013年版宪法落到实处的重要一步。(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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