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第十四届国会第二次会议:国会通过《宗教信仰法》 hinh anh 1国会通过《宗教信仰法》(图片来源: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11月18日下午,国会以84.58%赞成票通过《宗教信仰法》。《宗教信仰法》共9章68条,对宗教信仰自由权;宗教活动、信仰活动;宗教组织;有关宗教信仰活动的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等进行明确的规定。

《宗教信仰法》规定所有公民均拥有信教或不信教的自由权。每个人都有权利进行宗教礼仪和参加宗教活动。宗教人士有权利在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礼仪和宗教传播及弘法活动。

各宗教组织可按照其章程和规定运作;举行宗教活动;发行宗教出版物;建设或扩建、改造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来自国内外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捐赠财产。

为了确保宗教自由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的信仰和宗教自由权,并确保所有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宗教信仰的美好道德文化,尊重祭拜祖先和对国家和社会有功者的习俗。国家保护宗教场所和宗教组织及其合法财产。

越南祖国阵线负责团凝聚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力量,为建设民族大团结和建国保卫祖国事业做出贡献;及时向有关国家机构反馈人民对宗教问题的意见和愿望。

越南祖国阵线参与起草关于信仰和宗教的法律文件,负责对机关、组织、民选代表、干部、职员在执行宗教法律和政策方面的活动进行监督。

禁止所有基于宗教信仰原因的歧视;禁止强迫他人信教或不信教的行为;禁止冒犯信仰和宗教或利用宗教活动谋取利益的行为。

法律还禁止侵犯国防、安全、主权、社会秩序和安全的宗教活动;禁止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冒犯别人的人格与尊严的宗教活动;禁止阻碍履行公民权利和义务;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等等。(越通社——V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