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第十四届国会第三次会议:继续对《规划法》相关条款进行审核与修改 hinh anh 1会议全景。(图片来源: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5月26日上午,国会代表就《规划法》草案中存在异议的内容进行讨论,与会代表对规划转移以及关于《规划法》草案第68和69条规定执行效力、规划等规定处理等方面提出意见。

越南国会经济委员会主任武红青表示,报告显示,目前,关于规划的32项法律需要修改和补充,以符合《规划法》草案。国会常务委员会对《规划法》草案第69条第1款进行整理。

林同省国会代表阮文显表示,《规划法》自2019年1月1日开始生效,到2020年12月31日将完成各项国家级、地区级、省级等规划。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应在全国范围内对有关领域进行国家管理。

和平省国会代表阮进生提出关于落实国家、地区、省等规划在这么短时间内的人力资源、规划质量以及《规划法》与所颁发的其他法律之间的冲突等方面的意见。

越南计划与投资部部长阮志勇表示将对各项法律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进行一次性地修改。

崑嵩省国会代表苏文八表示,要确保规划活动中科学性、预测、可行性、节省并利用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原则。

与会代表表示,地区和省规划应按照国家总体规划以及各地区和省份的特点。规划要确保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环境及各地区之间的平衡发展等。

与会代表表示,近期,规划中的各项目,尤其是功能区、工业群、居民区和贸易区等缓慢或者未开展,直接影响到规划地区和项目建设区域中的人民生活。隆安省国会代表黎功鼎建议《规划法》应明确地规定与规划有关的各个组织、个人的赔偿责任。(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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