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第十四届国会常委会二次会议:需保障乡级公安的执法条件 hinh anh 1国会主席阮氏金银在会上致辞。(图片来源: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8月15日,在越南第十四届国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国会常委会就《乡级公安法》(草案)进行深入讨论。

越南公安部副部长黎贵王上将递交的《乡级公安法》(草案)的呈文中指出,在当前国家状况发生诸多变化的背景下,《乡级公安法令》中关于乡级公安的职责任务、权限、组织、活动与政策制度等规定出现了较多缺点和不足,无法满足新形势下维护地方秩序、保障安全的要求。

制定《乡级公安法》(草案)为乡级公安活动组织、政策制度并保障其工作条件建立更雄厚的法律基础,同时满足社会秩序管理工作的要求,为有效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作出贡献。

《乡级公安法》(草案)共5章47条,在《乡级公安法令》的5章25条就补充了22条。至于调整范围,《乡级公安法》(草案)补充了关于乡级公安的作用和保障其执法条件的新规定。该法草案规定,乡级公安是半专职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公安的组织系统,是全民维护祖国安全运动及保障当地社会秩序安全事业中的核心力量。

经过讨论之后,多位代表对将《乡级公安法令》升级到《乡级公安法》的重要性表示赞同。

国会主席阮氏金银与部分代表建议《乡级公安法》起草委员会继续研究并制定关于乡级公安任务与权限的更加具体的规定,以便于实际运用。

讨论会上,国会常委会就乡级公安执法活动保障、乡级公安的国家管理工作及其选择标准等问题进行讨论和意见交换。

国会副主席杜伯巳要求起草委员会在国会常委会的意见与建议基础上继续整理和完善《乡级公安法》项目档案,并递交国会第二次会议审查通过。(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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