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第十三届国会第四次会议期间, 11月19日上午,国会代表就《土地法》(修正案)展开讨论。

国会许多代表对《土地法》修订工作表示赞同。展开近10年后,2003年生效的越南《土地法》已取得丰硕成果,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如:现行土地法存在多处不明确、不合理、不配套等;用地规划、拆迁补偿、土地价格和土地行政手续办理等问题仍存在不足之处。一些代表认为,许多地方的土地使用出现浪费、效率低和腐败等现象,土地起诉和土地使用权纠纷状况趋于复杂化等。

《土地法》修订工作需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有效开发和使用土地资源,助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国家土地管理效益,强化从中央到基层单位土地国家管理机关的主导作用。

关于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大部分国会代表赞同关于国家、省和县三级制定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的规定。据此,经济社会发展区域的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归为国家级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县级土地利用规划、计划须具体到乡级的行政单位。过去所实施的四级(国家、省、县、乡)土地利用规划费用较高,浪费且效益低,因为是实际上,大部分乡级政府没有制定土地规划的能力。

然而,有些代表建议继续按照国家、省、县、乡等四级制定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其中国家、省、县级的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归为总体规划,乡级土地使用规划为详细设计方案,服务于土地管理工作。

多样化土地分配和征收形式

关于土地征收机制,岘港市国会代表申德南认为,应按照土地类型采取符合的土地分配和征收形式。关于土地分配和征收机制,土地基本法草案的第16条至第22条的规定与现行规定基本上没有太大差别。

根据第 17 条规定,国家将在如下三个场合进行土地征收:其一、征收土地以用于国防安、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发展经济社会的目的。其二、因违反《土地法》而进行土地征收。其三、因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或自愿交还等而进行土地征收。一些代表建议,国家征收土地,但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实际上是根据市场价格购买持有者的土地使用权。

有些代表提出征收太多土地用于建设工厂、工业区、旅游区、高尔夫球场等,但一些项目尚未展开,浪费土地资源,而人民却没有土地耕种,导致生活困难,人民群众失望和不满等,这一切就是人民起诉的主因。

关于国家征收土地后的赔偿工作和安置问题,陈玉荣代表认为,这就是人民进行土地起诉现象日益严重的关键原因。法案需全面修正国家征收土地后的赔偿工作和安置问题的规定。

此外,在会上,各位代表就因违法而进行土地征收工作;土地征收,土地出租,改变土地使用目的,签发土地使用许可证、房地产和其它与土地有关财产所有权的文本的权限;举行土地使用权拍卖会等问题提出具体意见。(越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