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越南政府颁发了24号议定,明确规定涉外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与家庭法》若干条款的实施细则。

议定明确规定,越南公民户口所在地的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办理越南公民与外国公民之间或越南公民之间(至少一方在海外)等婚姻登记手续;公民暂住所在地的省级人民委员会有权办理没有或未有登记常住户口的越南公民结婚登记手续;外国人有需要在越南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外国公民登记常驻所在地的省级人民委员会有权办理外国人结婚登记手续,若外国人未登记常驻的话,那么外国公民登记暂住所在地的省级人民委员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姻登记机关将按照所在国涉外婚姻登记办理程序及法律依据办理越南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登记手续。对于定居国外的越南公民想在国外登记结婚而言,所在国婚姻登记机关将按照所在国婚姻法律规定为他们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该议定也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 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未到法定婚龄。
二、 男女任何一方是不具备外国公民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法定结婚条件的外国公民。
三、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不完全自愿。
四、 发生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等现象,或者属于欺骗婚姻。
五、 双方或者一方是有配偶的男女
六、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七、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八、 男女双方有一定亲属关系。
九、 男女双方是一对同性恋情侣。

议定从2013年5月15日起开始生效。(越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