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刚下发关于对出料加工货物或进料加工货物、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等的海关手续办理和海关监管的08号议定书。

议定书规定,在办理首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进口手续前,有关组织、个人必须向海关机关通报加工生产厂址。

同时,组织、个人出口或进口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向海关机关提供关于进口原材料、机械设备和出口货物使用管理的决算报告。

议定书还规定,海关机关对加工生产基地及其有关组织、个人的加工生产能力进行监管。此外,海关机关对各组织、个人的原材料、机械设备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等。(越通社-V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