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政府总理签发关于组织与管理特用林系统的117/2010/ND-CP号决议

决议适用对象包括:国家机构,各组织,人民群体,各户家庭和个人,旅居国外的越南人,在越南有关特用林系统组织和管理的外国个人和组织。

决议明显规定特用林系统的管理工作如,特用林规划;确立特用林区;成立、审查以及管理特用林区的责任;特用林转型、调整、使用目的转换;恢复自然生态系统;在特用林进行科学研究;可持续使用自然资源和特用林的服务活动等等。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为主管单位,负责引导和检查省级人民委员会组织和实施该决议;向政府总理提交需要颁发的法律规定文件和投资特用林系统政策;组织落实有关保护自然、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特用林的宣传工作和宣传法律规定;与有关部门配合落实该决议的规定。

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在当地的特用林系统。 从2011年3月1日起该决议开始生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