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之声广播电台新闻网日前发表文章指出,自由结社是得到越南国家宪法和法律保障和尊重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这一权利在越南实际生活中得到了发挥。但利用结社自由权从事破坏国家活动是违法行为。

越南2013年版宪法第2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以及获得信息,集会、结社、游行自由等权利”。上述权利也在以前的其他法律文本中得到规定,如:1957年5月20日的102/SL/L004号赦令、2005年版越南《民法》、《政府组织法》、政府关于协会组织、活动和管理的45/2010/ND-CP号议定和33/2012/ND-CP号议定等。

——数千团体与协会组织有效活动

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越南公民都有权参加或不参加团体组织。国家在编制、活动经费上向农民协会、妇联、工会等特殊协会提供帮助。

越南作家协会、新闻工作者协会、文学艺术协会等带有职业性的协会或企业协会、企业家协会等经济协会的宗旨和活动方向符合国家利益及社会准则,也得到各级政府保护和为其维持活动创造条件。

目前,越南共有社会、职业团体组织460家,活动范围覆盖全国;部门行业工会组织为20家;涉及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地方团体、协会、俱乐部为三万六千多家等。团体组织、协会主要从事人道、慈善、提供教育培训服务、保健、体育、环保等领域。

实际上,各协会、团体组织,尤其是经济协会为国家建设与发展事业做出了不少贡献,如发挥会员与政府间的桥梁作用;帮助会员开展生产经营,提高竞争力及解决贸易纠纷,提供关于生产和市场的信息等。

协会在咨询、论证党的方针路线,政府的法律政策,政府和地方的社会经济发展计划、项目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敌对势力与变相的团体组织

利用国家给予的团体组织、协会结社自由权及便利条件,敌对势力近期成立了一些变相、违法的团体组织,企图破坏国家甚至颠覆政权等。

典型例子是:“越新”反动组织成立了所谓“越新之友协会”,在社交网脸谱开设“阮国军之友” 以挑唆、勾结危害国家安全的人。

一些自称的“民主人士”呼吁假扮民主,实则颠覆国家的制度,成立所谓“独立新闻工作者协会”等。其他的则鼓吹成立所谓“独立文团”,并散发一些与“茉莉花革命”图谋有关的文章,鼓动作者像“阿拉伯之春”运动一样,走上街头。

一些名为:民主青年集合、人权妇女协会、良心犯协会、独立新闻工作者协会、独立工会等组织,尽管章程、目标、活动宗旨不一样,但都阴谋推翻越南共产党的领导及执政地位,歪曲、抹黑越南政治体系,建立与政治体系各机关相对立的团体、组织等。

通过成立上述组织,敌对势力歪曲污蔑越南侵犯结社自由权,并呼吁世界各国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谈判中对越南施压。

——依照宪法自由结社

越南之所以拥有大量团体、组织、协会,是因为国家努力保障,并在最大限度发挥公民的所有正当权利,其中包括本着越南加入的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精神的结社自由权。 《公 约》第22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其利益的权利”。但第22条第2款也规定:“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法律所规定的限制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显而易见,若结社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及他人自由权,就不能随意结社。越南宪法和法律一向尊重结社自由权,且没有人受到限制,只要这些社团真正为人类、为人民利益服务。

而成立独立组织,然后与越南政治体系内的组织相对立,那么上述行为本身就违背了人民利益,违反越南法律和国际法,这显然是不能接受的行为。(越通社-V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