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第十三届国会第四次会议期间, 10月23日上午,国会代表听取国会关于“对由 越南国会、人民议会推选或批准的任职者进行信任投票程序及方式”的决议草案, 并就 《律师法》(修改)草案 进行讨论。

国会决议草案表明, 越南国会对国会主席、国会副主席、国会民族委员会主任、国会各委员会主任、国会常委会委员,越南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越南政府总理、政府副总理和政府其 他成员,越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越南国家审计署审计长等进行信任投票;国会民族委员会、国会各委员会对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进行信任投 票;人民议会对人民议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会委员、各部门主任,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进行信任投票;人民议会各部门对其成员进行信任投票。

进行信任投票后,国会民族委员会常委会和国会各委员会常委会将信任投票结果上交国会常委会,其后向越南国会报告;人民议会各部门将信任投票结果上交人民议会常委会,并向人民议会报告。越南国会和人民议会提出信任投票决议。

国会代表的一些意见认为,上述信任投票对象范围是太广的,容易发生形式主义现象等。因此, 建议应集中对国家机器的主要职务任职者进行信任投票。

此外,与会代表还讨论《律师法》(修改)草案 。(越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