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过宣布海洋石油981钻井平台完全在黄沙群岛(中国城西沙群岛,其属于越南的主权,但1974年中国动用武力非法侵占)的专属经济区海域之内,企图混淆是非,故意让国际舆论误解中方石油钻台架设位置的合法性。为了把这一问题搞得一清二楚,近日,越南外交学院国际法系副主任阮氏兰英博士就此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容如下:

记者:中国狡辩其海洋石油981钻井平台架设位置是在黄沙群岛专属经济区海域之内的。黄沙群岛是归属越南的,但1974年中国动用武力侵占。请问,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黄沙群岛拥有主权国家是否可扩大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

阮氏兰英博士: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群岛”是指一群岛屿,包括若干岛屿的若干部分、毗连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彼此密切相关,以致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的实体,或在历史上已被视为类似实体。1992年,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1996年中国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其中都采用群岛国制度的基线划定方法来划定黄沙群岛基线。这完全是错误的,因为中国是一个陆地国家。再说黄沙群岛唯有富林岛(面积2.1平方公里),而林肯和知尊等只是岩礁,面积约1.5平方公里。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三款,这些岩礁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因此,这些岩礁不能像陆地一样拥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海域。而且,这些岩礁如果位于其他沿海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域之内,其只有最大12海里的海域。换句话说,黄沙群岛的岛屿和全部黄沙群岛不能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域。从理论角度上看,若黄沙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域的话,那么其位于越南专属经济区之内,那么在海洋划定中,黄沙群岛也没有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海域。

记者:请问,陆地统治海洋这个原则应该怎么理解,其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如何体现?

阮氏兰英博士:陆地统治海洋原则是国际法的原则,其得到许多国际法庭所运用,如在国际公理法庭1969年北海大陆架诉讼案。该案件涉及三个国家互相重叠的大陆架。如果按1958年海洋法公约来划定,位于中间的国家比位于两旁的国家不利。在判决过程中,法庭认为之所以一个国家拥有海域,因为那个国家对自己的土地拥有主权。各海域从陆地主权名义而来的。各国家对陆地拥有主权就有海域主权。因此,陆地统治海洋意味着国家要对陆地拥有主权,海域主权就从陆地主权而产生。各国家不能先提出海域主权要求,然后对在海域内的地域提出主权要求。

对于东海,哪个国家对黄沙群岛提出主权要求,首先要证明自己的主权,然后才可以提出海域主权要求。因为陆地统治海洋,所以黄沙海域要与黄沙各岛屿海岸有限长度相应,不能像中国那样提出所谓“牛舌线”的海域要求。这的确违背了陆地统治海洋原则。

记者: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没有采用陆地统治海洋原则?

阮氏兰英博士: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彻底采用这个原则。其体现在,基线要根据沿海国家海岸线来划定的;基线外不超过12海里的海域是领海,接下来是12海里的毗连海域;基线外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是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宽度也根据基线来测量等。此外,沿海国家的大陆架还可按照其陆地领土全部自然延伸原则来划线。据此,拥有陆地主权沿海国,当然拥有大陆架海域的主权。有的学者还比喻陆地是形,大陆架是影,形和影从不分开。这么说,各海域都以海岸基线为根据。之所以大陆架属于沿海国,因为大陆架是陆地向海洋延伸的自然部分。因此,沿海国有权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同时对大陆架行驶主权权利。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展开这类活动。

中国将海洋石油981钻台架设在越南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域里,严重侵犯越南海域。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1条规定大陆架上的钻探,沿海国拥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

记者:越南公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域范围是否符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阮氏兰英博士:越南是沿海国,海岸线长达3260公里,陆地面积从北到南延伸。1977年,越南颁布了确立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域声明。尽管当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在谈判过程当中,但越南1977年的声明完全符合后来诞生的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在严格遵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础上,2012年,越南颁布了《海洋法》。其内容完全符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009年5月,越南向联合国呈递越南扩大大陆架范围文件,目前正等待联合国职能机构的答复。(越通社-VNA-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