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与中国正式签署对华出口鲜香蕉议定书 hinh anh 1资料图。图自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11月1日,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同中国海关总署正式签订越南鲜香蕉对华出口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有效期为5年。此前,两国已签署越南榴莲与百香果对华出口议定书。

该议定书共八项条款,对种植区登记和管理、包装和加工、出口前检疫、边境植物检疫、附加评估及议定书有效期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根据议定书中的规定,从越南出口到中国的鲜香蕉是在开花后10-16周内采收的未成熟且果皮未开裂的青香蕉。

鲜香蕉必须符合议定书所规定的植物检疫要求,不得感染中方所关注的任何植物检疫对象。鲜香蕉须在中国边境口岸接受中国海关检查,并完成检疫程序。

出口到中国的所有香蕉其种植区和包装厂均要向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注册,并获得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和中国海关总署批准。

香蕉出口前,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须向中国海关总署发送登记名单,以供批准和定期更新。 该名单将在中国海关总署官方网站上公布。

在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的监督下,所有登记出口到中国的种植区必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可追溯体系,并且采用良好农业规范进行种植 (GAP)。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须采用相应的管理流程,对中国所关注的植物检疫对象开展种植区监督。

在议定书生效之日起的头两年内,农业与农村发展部的工作人员必须抽取 2% 的样本进行植物检疫检查。2年如未发现植物检疫违规行为,抽样率将降至1%。

议定书中也明确规定了拒绝向中国出口的情况。 主要为未经批准的种植区和包装工厂的香蕉或成熟香蕉将被中国方面拒绝进口。

在查出植物检疫对象或有土壤、植物残留物的情况下,这批货就将被退回或销毁。若不符合中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也不得进口到中国或被销毁。

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中国海关总署将通知越南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并暂停从相关种植区和包装厂进口香蕉。中国海关总署将根据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整改结果决定是否恢复进口。

截至目前,越南共有11种水果被获准通过正贸渠道出口到中国,如火龙果、西瓜、荔枝、龙眼、香蕉、芒果、菠萝蜜、红毛丹、山竹、百香果、榴莲。 其中,越南与中国签署了对华出口山竹、榴莲、百香果和香蕉的四项议定书。 目前,双方正在就对华出口红薯和新鲜柚子的相关事宜进行谈判。(完)
越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