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部分个人进行纪律处分 hinh anh 1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部分个人进行纪律处分。(图片来源: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4月27日下午,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4月24日至26日在河内召开。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检查委员会主任陈国旺主持会议。

本次会议已对许多重要问题进行审议并做出结论,其中包括对越南国家油气集团党委常委会和部分个人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并做出结论。

在2009—2015年期间,越南国家油气集团党委常委会在领导和指导工作中缺乏责任心,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中出现放松现象,不对集团旗下单位出现违规违纪的领导和干部进行检查、追责,让这些单位的运营没有效果,连续亏损多年,尽管如此集团仍进行干部调动、任命,甚至任命更高的职务。许多严重违反党纪和国家法律的干部已被开除党籍并进行刑事追究,集团的许多主要干部也名列其中。

该集团已不认真落实政府总理关于责任检讨的指导意见,让越南油气安装股份总公司运营严重亏损。该集团党委常委会还不发挥好党委的参谋助手作用,使党委颁布不符合于法律规定和政府总理指导意见的决议。

该集团在资金和资产管理和使用、实施投资项目领导、指导工作中缺乏责任和放松管理,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胡志明市委书记,原越南油气集团党委书记兼成员理事会主席丁罗升需对越南油气集团党委常委会和成员理事会在2009—2011年的违纪违规行为负起责任,对其在任职期间所签发的决议和所造成的损失负责任。 

在2008—2010年期间担任越南油气集团党委副书记兼成员理事会成员和在9月2011—7月2014年期间担任越南油气集团党委书记兼成员理事会主席的冯廷实对集团党委常委会在2011—2014年期间所犯下错误和违纪违规行为负责。

在2011年1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担任越南油气集团党委副书记、成员理事会成员兼越南油气集团总经理杜文厚需对集团党委常委会在这一阶段所犯下的错误和违纪违规行为负责任。

原越南国家油气集团党委书记、集团成员理事会主席阮春山需对2010—2015年任期集团党委常委会的错误和违纪违规行为负责,阮春山在任职期间已滥用职权,故意违背国家规定,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目前,公安部调查警察正临时拘留阮春山,进一步进行调查,并将依法处罚。

原越南国家油气集团党委书记、集团成员理事会主席,原集团党委常委会委员、原集团副总经理阮国庆也要对2010—2015年任期集团党委常委会的错误和违纪违规行为负责。阮国庆需对龙富一号热电厂和太平二号热电厂EPC承包商指定中各违法行为和其所造成严重后果负起责任。他同时需对亭武聚酯生产厂项目和其他生物燃料生产项目的违法行为负责。

会议认为越南油气集团党委常委会所犯下的错误和违法违规行为是十分严重,严重影响到党组织和有关个人的信誉。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已根据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关于对违纪违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处分的263号规定和181号规定做出决定:

撤销冯廷实越南油气集团党委书记职务(2010—2015年任期);撤销杜文厚越南油气集团党委副书记职务(2010—2015年任期);开除阮春山党籍;对阮国庆进行警告处分。

建议越共中央政治局和越共中央委员会审议,对丁罗升同志进行纪律处分。

要求工贸部党组干事会尽快对上述个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

要求中央企业党委尽快对越南油气集团党委常委会实施纪律处分。

此外,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还决定对原越共中央委员、原平定省书记阮文善和原平定省委副书记、人民委员会主席黎有禄进行纪律处分。

阮文善同志在担任2010—2015年任期平定省委书记期间在干部选拔培训计划补充工作已犯错误,出现违规行为并任命部分不满足条件和标准的干部。

黎有禄同志在担任平定省委副书记、人民委员会主席期间在公务员选拔任用中出现违规行为。

根据越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对违纪违规党员进行党纪处分的181号规定做出决定: 

对黎有禄同志进行谴责纪律处分。

建议中央书记处按照职权对阮文善同志进行纪律处分。

要求平定省委常委会和该省委常务副书记黎金全对自己的有关错误进行深刻检讨和反思。(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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