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3月起口岸经济区将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hinh anh 1附图:芒街口岸经济区。(图片来源:因特网)

越通社河内——政府总理刚刚签署于2018年3月1日起生效的第01/2018/QĐ-TTg号决定。据决定,关于边境经济区的财务机制和政策的第72/2013 / QD-TTg号决定将被取消。

据此,设在陆地国际口岸、主要口岸、双边边境口岸的口岸经济区自3月1日起将不再享受优惠政策。其政策包括:投资与信用政策;关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特别销售税、进口税和出口税的优惠政策;关于土地和水面租赁费、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关于口岸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国家管理活动的相关费用和收费政策等。

对于根据72/2013决议享有优惠政策的各项目将继续按其剩余有效时限享受优惠政策。与此同时,在有更高优惠水平的新法律法规出炉的情况下,上述项目将按项目剩余有效时限享受更高的优惠政策。

具体,口岸经济区的国内外投资商将不再有权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土地和水面租赁费享受减少70%土地和水面租赁费的优惠政策。另外,需要在口岸经济区使用生产经营场所的投资者将不再像以前一样享受免征或者减少土地使用费的政策。(来源:越共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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