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宪法是国家革新时期初期的宪法。至今,在国际局势复杂多变的背景下,我国已发生了许多变化。修正和补充1992年宪法,使其符合于新形势是极为必要的”。8月4日下午,在由国会副主席汪周刘主持的全体会议上,各代表对国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上述建议达成一致。       

在法律委员会主任潘中理的呈文中,根据党章和国家实践,国会常务委员会建议对1992年宪法的七大方面进行修正和补充,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科技;捍卫越南社会主义祖国;人权、公民权利与义务;国家组织机构;宪法各规定排版技术等。     

据此,关于政治制度,应进一步肯定越南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领导,其已获得我国人民最高代表机构--国会的认可并列入宪法;肯定我国是人民的、由人民的和为人民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应通过代表制和直接民主制明确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     

关于1946年、1959年、1980年和1992年等4个宪法,河内代表阮廷权认为,如果1946年宪法是立国时期的宪法,那1992年宪法就是国家革新时期的宪法。尽管如此,他认为,在此次修正宪法中,应以集中修正国家机构的规定为基础。     

许多代表对阮廷权代表的观点表示同赞,他们都认为国家组织机构是应修正的问题。“应集中调整国家组织机构,明确国家的权力”。中央组织机构应有权力监督的机制以分权,但不越权。地方政府组织应提高自主性。     

听取各代表的意见后,国会副主席汪周刘表示,在闭幕会上国会表决通过之前,将作关于研究修正和补充宪法工作报告。按初步计划,从2011年8月至  2012年3月将展开落实1992年宪法的总结。修正宪法草案将于2013年10月呈递国会通过。     

下午,国会听取关于东海形势的报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