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文英武案:法院对21名被告人宣判 原岘港市人民委员会主席被判有期徒刑17年 hinh anh 1人民检察院代表  图自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 河内市人民法院“违反国家资产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为由,对原岘港市人民委员会主席文友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和3年,数罪并罚有期徒刑12年。

河内市人民法院以“违反国家资产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对原79号北南建设股份公司董事长潘文英武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和8年,数罪并罚25年。此前,2018年10月31日,河内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对潘文英武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8年12月20日,胡志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产罪”为由对潘文英武判处有期徒刑17年。2019年6月7日,胡志明市人民法院二审保持原判。2019年6月13日,河内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以 “在从事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罪”对潘文英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因此,潘文英武总和刑期为30年。

此外,法院以“违反国家资产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为由,对原岘港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阮玉俊判处有期徒刑5年;原岘港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潘春少判处有期徒刑6年。  

此外,法院以“违反国家资产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 对原岘港市财政厅副厅长阮青创和原岘港市财政厅副厅长阮氏秋河判处有期徒刑3年;对原岘港市房屋管理公司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对原岘港技术产品股份公司总经理黄晋禄、原岘港旅游股份公司经理潘玉石和岘港市海船供应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黎英俊判处有期徒刑18个月;对原岘港市进出口股份公司总经理陈飞判处有期徒刑2年。

另外,法院以“违反土地管理规定”为由对其他六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18个月到3年不等。同时,以“违反国家资产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对阮光成和潘明刚判处有期徒刑3年。

检察院在公诉书中强调,作为岘港市主要领导,陈文明和文友战负责岘港市国家资产和土地管理与利用,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指使下级人员办理手续并违法销售公共资产和土地。被告人的行为在长时间内多次进行,让潘文英武不通过拍卖以远低于资产真实价值购买并操纵岘港市多处价值连城的房地产,造成国家损失多达22万亿越盾。

检察院代表表示,陈文明和文友战的行为在长时间内持续造成岘港市企业之间的不平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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