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上午,被告人潘文英武及其四名同案犯案件进入法庭辩论环节。行使公诉权的检察院代表在法庭上宣读控告书并根据犯罪情节向审判委员会提出对各名被告人量刑建议。

检察院提议审判委员会按照2015年《刑法》第3条第356款的规定以“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这一罪名对公安部第五总局原副局长潘文英武判处有期徒刑14至15年,对公安部第五总局B61号局原副局长阮友柏判处有期徒刑7-8年,对公安部第五总局原副局长潘友俊判处有期徒刑6-7年。

检察院指出,这是极其严重的案件,引起舆论强烈反响,影响到人民公安力量的威望。潘文英武在本案件中起着主要作用,利用工作便利通过其空壳公司要求并指使同案犯进行违法行为,同时享受所有非法利益。他的非法行为使国家损失1.159万亿越盾。潘文英武的犯罪行为十分严重,他在接受调查和在法庭上受审过程中未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应从严处理。(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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