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刚颁布关于企业地区最低工资规定的70/2011/NĐ-CP号决议。       

该决议对本国企业和外资企业统一规定,从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将企业地区的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增加到140万—200万越盾/月。新决议明确规定,第一区域的企业劳动者为200万越盾/月、第二区域为178万越盾/月、第三区域为155万越盾/月、第四区域为140万越盾/月。

目前,在外资企业工作的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55万越盾/月、135万越盾/月、117万越盾/月和110万越盾/月。在国内企业工作的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35万越盾/月、120万越盾/月、105万越盾/月和83万越盾/月。       

该决议还明确规定,雇佣劳动这企业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经培训劳动者的工资应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完)